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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征稅原則 - 地域來源原則征稅
香港征稅原則 - 地域來源原則征稅
序言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在這里我們簡介扼要解釋如何運用這項原則,并附以簡單例子,說明對不同的業務實施該項原則時所采用的驗證準則。如欲更深入的探討這個問題,請致電本公司或向其他專業人士查訊。
香港稅務局一九九八年起對營商利潤征稅的準則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征稅。只有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征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例如美國和加拿大,采用不同的征稅準則,與香港采用的地域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征稅。
決定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多年來,香港的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驗證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作業,并確定這些作業在何處進行。
從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可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只須考慮那些直接產生毛利的商業活動,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動通常不在考慮之列。
作出決定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業務決定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并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于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港繳納利得稅。
貿易公司的利潤
買賣合約
確定從貨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潤的來源地時,一般是以買賣合約訂立的地點為根據。"訂立"一詞不僅表示合法執行合約,其涵義亦包括商議、訂定和執行合約的條款。
全部事實
在上訴法院最近就萬能工業有限公司對稅務局局長一案作出判決后,我們已清楚明白,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需要作出廣泛考慮。正確的方法是研究全部事實。換言之,我們須考慮一切有關事實,而并非單單考慮貨品的買賣。
在萬能工業有限公司對稅務局局長一案中,上訴法院特別提出:"貨品在何處買和賣顯然是重要的問題,但還有其他問題需要考慮。例如,貨品是如何買入和貯存?有關的沽售如何商議?訂單如何處理?貨品如何付運?怎樣安排融資?怎樣付款?"
如何考慮有關事實
考慮有關事實時,有關商業活動的性質和特點較從事該活動的頻密程度更為重要。該等活動與有關利潤的因果關系才是決定性的因素。
無關重要的事實
在確立一項商業活動的利潤來源地時,與該商業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事實,例如租用辦公地方、招聘一般職員、開設辦事處等,均視為無關重要。
一般原則
(1)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
(2)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訂立,所得利潤不須在港課稅。
(3)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訂立,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全部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4)如銷售的對象是香港顧客,有關的售賣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訂立。
(5)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訂立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訂立。
(6)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并不適用。
制造業的利潤
制造貨品的地點
制造業的利潤來源地是制造貨品的地點。售賣于香港制造的貨品所產生的利潤,全部須在港課稅。倘若貨品的制造工序部分在香港進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與在香港以外的制造工序有關的利潤,不會視作為在香港產生的利潤。制成品在何處出售,則屬無關重要。
就制造貨品與中國大陸的單位作出加工或裝配安排
香港制造商與中國大陸的單位訂立加工或裝配安排,是很常見的。在這類安排下,香港制造商一般會提供原料、技術知識、管理、生產技術、設計、技術勞工、培訓、監督等,而內地單位則提供貨品加工、制造或裝配所需的廠房、土地和勞工。
嚴格來說,有關的內地單位是與香港制造商分開的一個獨立分包商。因此,香港制造商從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不應存在須分攤計算的問題。不過,稅務局會采取一個務實的做法,準許售賣有關貨品所得的利潤按50:50的比例分攤計算,只把利潤的50%評定為源自香港。這做法顧及了香港制造商在內地制造貨品的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
制造工作由中國大陸的獨立分包商承包
如香港制造商將制造工作判給內地的獨立分包商承包,并根據雙方并無關聯的基礎付款,而香港制造商在制造工作上亦極少參與,則在內地進行的制造工作不視作由香港制造商所進行。因此,該制造單位的利潤不須在港課稅。不過,香港制造商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全部須在港課稅。
從買賣交易所賺取的傭金
提供服務的地點
一個業務單位因覓得產品買家或覓得顧客所需產品的供應商而賺取傭金,其為各委托人擬進行業務交易所作出的安排,就是產生該筆傭金收入的有關活動。這項收入的來源地,是取決于該代理人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如這類活動在香港進行,則該傭金收入的來源地便是香港。
委托人的所在地、代理人如何尋找委托人,以及賺取傭金前后的相關活動在何處進行等問題,通常都與確定傭金收入來源地無關。
如傭金收入是由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賺取,但產生傭金的活動全部都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該筆傭金不須在港課稅。
其他利潤的處理方法
不動產的租金收入
如有關物業在香港,租金收入須在港課稅。
出售不動產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物業在香港,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買賣上市股票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的股票買賣在香港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業務單位(財務機構除外)從出售在香港以外發行而沒有在任何交易所上市的證券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服務費
如賺取費用的服務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務費須在港課稅。
一個業務單位所收取的專利權費
如有關專利權的活動在香港進行,所收取的專利權費須在港課稅
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識產權而從香港所收取的專利權費
如有關的知識產權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一個業務單位(財務機構除外)的利息收入
如貸款人在香港提供款項予借款人,所得的利息收入須在港課稅。
利潤和開支的分攤計算
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均有進行主要活動的業務所賺取的制造業利潤或服務費收入,可作分攤計算。香港稅務局一般采用務實的安排,允許公司把全部利潤或收入按50:50的比例分攤計算。
采用分攤計算安排,可能會帶來應如何分配間接開支的問題。簡而言之,這些開支若同時用于賺取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得的利潤,則應按得自香港及香港以外的利潤在利潤總額各占的比例分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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