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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低稅率政策
香港稅制 — 簡單低稅率
香港奉行簡單低稅率政策,財務管理制度相對簡單及清晰,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無論納稅人是否居港,只要源自香港的收入都須納稅;相反源自海外的利潤則可毋須在香港納稅;香港不少會計師行或律師事務所均提供代客報稅或帳目管理的服務,內地或海外企業大可考慮委托這些機構代為處理。
營商涉及的稅項:
香港的課稅年度為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一般在港營商或工作的人士,大致會涉及以下幾個稅種:
1. 利得稅: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課稅利潤,均須納稅,稱為利得稅。于2008年4月1日起計的財政年度,企業利得稅率為16.5%。
利得稅的征收乃按照應課稅額訂定,而應課稅額則由業務收入,扣減可減免或非課稅收入確立。
非課稅收入:
股息
售賣資本資產獲取的利潤
存放于認可財務機構的存款利息
扣除項目:
納稅人為賺取應課稅利潤而付出各項開支費用(不包括:家庭或私人開支、資本支出、用于改進的成本以及各種稅款。對于利息扣除,亦有嚴格規定)。
工商建筑物免稅額:
工業建筑物:在招致開支當年的初期免稅額為資本開支的20%;每年的折舊免稅額為資本開支的4%,直至開支全部登出為止。
商業建筑物:每年免稅為資本開支的4%。因翻新住用以外的建筑物或構筑物而招致的資本開支,可按5年攤分為等額扣除。
機械及辦公室設備:在購置當年可享有60%的初期免稅額;支出余額則由這些資產投入運作的首年開始,按余額遞減法每年分別享有10%、20%及30%的免稅額。購置用于制造業的機械及工業裝置、電腦軟硬體的支出,可即時全數扣減。屬機械或工業設備的指明環保設施,資本開支可獲全數扣除。而屬建筑物或構筑物一部分的環保裝置,則按每年20%連續五年內扣除。
企業虧損:可抵銷企業同年的其他利潤,無論該等利潤是否來自業務所得。香港訂有若干規例防止利用虧損的企業進行避稅活動,不設集團虧損稅項寬免,集團不得進行綜合報稅。
2. 薪俸稅:
來自本港任職、受雇及退休金的收入,均須繳納薪俸稅。薪俸稅可按兩種稅率計算,應繳稅款以兩者中較低者為準:
標準稅率:適用于減去寬免扣除的應課稅收入凈額,稅率為15%
累進稅率:適用于減去寬免扣除及個人免稅額的應課稅收入凈額,稅率為:首4萬2%,次4萬7%,第三個4萬12%,余額17%
法例規定,薪俸稅也有其減免及可扣減項目,按其得出的應課稅實額征稅。
免稅額:
個人基本免稅額(108,000)
已婚人士免稅額(216,000)
單親免稅額(108,000)
子女免稅額(第1至9名子女各50,000)
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60歲以上每名30,000,56至59歲15,000)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每名30,000)
扣除項目(最高限額):
個人進修開支(60,000)
強制性公積金下的強制性供款(12,000)
居所貸款利息(100,000)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60,000)
3. 物業稅: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樓宇的業主所征收的稅項,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應課稅凈值按標準稅率征收。物業的應課稅凈值,是物業實際收益減除免稅額后所得的數額。于2008年4月1日起計的財政年度,標準稅率為15%。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香港與部分地區或國家,達成了多項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當中包括:
全面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香港與比利時政府于2003年底達成此協定,對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及利息給予優惠的預扣稅率。
航運收入:香港與美國就航運收入達成有限度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根據協定,香港船主的國際運輸收入,在美國可豁免征稅。
空運收入:香港與加拿大、德國、以色列、韓國、毛里求斯、荷蘭、新西蘭及英國等地就空運收入達成有關協定,據此,香港航空公司的國際運輸收入,在締約國可豁免征稅。
所得避免雙重征稅:中國內地與香港于1998年達成此安排:
- 香港企業在內地經營國際或跨境海、陸、空運輸工具所得的收入,在內地可豁免征稅,反之亦然。
- 在內地經營的香港企業,除非盈利歸于內地常駐機構,否則毋須在內地納稅。
- 若香港居民(包括企業)的收入,須同時在香港和內地繳稅,其在內地繳納的所得稅款可申請抵免,惟抵免額不得超過該項收入,按香港稅務條例計算的應繳稅款。
- 當中并不包括股息、利息、版權稅或資本收益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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