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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收制度簡介
香港實行的稅收制度,香港實行以直接稅為主體的“避稅港”稅收制度,具有稅種少、稅率低、稅負輕、征管簡便的特點。
香港稅制由稅務法例和稅收政策兩部分構成:
稅務法例主要是指香港法例第112章的《稅務條例》,它于1947年頒布,規定了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利息稅4類主要稅種的征收。稅務法例還包括香港法例第20章授權港督頒布的臨時稅務法例,以及其他法例中涉及到的稅收部分,如根據香港法例第111章遺產條例而制訂的《遺產稅條例》。香港稅務局負責執行的稅務法例主要有8個,即:《稅務條例》、《遺產稅條例》、《印花稅條例》、《博彩稅條例》、《娛樂稅條例》、《商業登記條例》、《酒店房租條例》和《儲稅券條例》。稅務法例規定了稅收征收原理、原則和方法,一經產生,長久不變。
稅收政策由財政司負責制訂,就各稅種的稅率、征免標準等作出規定。稅務政策需要根據每年經濟狀況和政府財政收支情況進行調整,由財政司在每個財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預算案中提出,經立法局通過后執行。
多年來,香港的經濟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但低稅的基本方針未變。目前香港共課征15個稅種。其中,直接稅4種,即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遺產稅4種直接稅。且11種間接稅中較重要的有差餉稅、印花稅、消費稅、博彩稅、娛樂稅等。在很長時間內,香港間接稅占主要地位。70年代以后,間接稅的比重才逐漸被直接稅超過。香港當局只行使單一的地域管轄權,不行使居民管轄權。對于香港居民和非居民,都只就其來自香港的所得征稅,而且稅率很低,比國際一般稅負低一半以上。香港居民不會因稅收管轄權重疊而引起雙重征稅,但對于非居民則可能造成雙重征稅。對此,香港當局除與美國簽訂《航運公約》涉及有關稅收事項外,還對英聯邦成員國公司做出了寬減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沖國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后,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其財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征稅。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特區政府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收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