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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差餉稅
香港對樓宇或物業征收的間接稅。“差餉”指警察的工資、薪金。差餉稅實行專款專用,原主要用于警政開支,后來擴大用于支付街燈、供水、消防等市政開支。納稅人為樓宇或物業的占有人(使用人),計稅依據為估算的物業每年所得合理租值,每年估算一次。1996~1997財政年度的稅率為5.5%。差餉稅每季度繳納一次。1997~1998年和1998~1999年度稅率是:
市政局轄區香港及九龍(包括新九龍) 97/98年度 98/99年度
一般差餉 2.40% 1.90%
市政局差餉 2.60% 2.60%
合 計 5.00% 4.50%
區域市政局轄區 97/98年度 98/99年度
新界一般差餉 0.80% 0.30%
區域市政局差餉 4.20% 4.20%
合 計 5.00%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