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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處如何審查相互抵觸的註冊申請?
發布時間:2012/3/30 點擊:283
導讀:
詳細介紹
基于已存在一個相同或類似的在先申請,註冊處對另一註冊申請的反對只是暫時性的,除非該在先申請獲準註冊(參見《商標條例》第5條關于"在先商標”的定義)。當在先申請獲準註冊,商標註冊處將根據《商標規則》第13(1)條正式提出對另一註冊申請的反對。在此階段,申請人將被要求按《商標規則》第13條規定的時限消除有關反對原由。當反對仍是暫時性的,即在先申請獲準註冊及對后一註冊申請正式提出反對前,申請人仍可采取措施以消除有關反對的原由,如刪除申請說明中已被在先申請包括的貨物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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