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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註冊國際商標?
發布時間:2012/3/30 點擊:537
導讀:
詳細介紹
商標國際註冊是指按照《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分別簡稱協定、議定書)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所進行的商標註冊。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通過領土延伸在指定的協定及議定書締約國直接受到法律保護,從而產生與在這些國家逐一進行商標註冊相同的法律效力。
目前,協定的成員國共有40多個,主要的是:中國、阿爾及利亞、德國、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荷蘭、保加利亞、埃及、西班牙、法國、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摩洛哥、摩納哥、蒙古、葡萄牙、朝鮮、羅馬尼亞、圣馬力諾、蘇丹、瑞士、越南、古巴、波蘭、俄羅斯及部分前蘇聯國家等。議定書的成員國有十多個,主要有:中國、西班牙、英國、德國、丹麥、挪威、芬蘭、瑞典、古巴、捷克、朝鮮、摩納哥、波蘭。
商標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在哪個國家取得的權利也只能在哪個國家獲得保護,在其他國家是不承認其權利的。隨著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不斷增多,我國企業的商標綴附在該企業的商品上源源不斷地走向世界。要使這些商標在所銷售的國家獲得保護,就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續。在目前,主要是二種方式:一是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註冊;二是通過商標國際註冊的領土延伸。 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註冊
向國外申請商標註冊時,一般應委托所在國的商標代理人。這一方面是由于申請人多不具備申請國家的商標法律知識,不了解申請的具體程序;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大多數國家都規定非本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須委托本國的商標代理人代為辦理。至于委托哪一家代理人,則由申請人自己擇定。申請人可以委托自己在所申請國的貿易伙伴代為尋找,也可以自己尋找,目前為許多企業所樂于接受的是委托工國的商標涉外代理機構辦理。由于這些機構與國外的許多商標代理人建立了合作伙伴關系,因此委托他們國理向國外的商標註冊申請既手續簡便,在時間上也較為令人滿意。委托這些機構辦理時,只要出具相應的委托書提供相應的商標圖樣(文字商標有時不要),指定必要的商品范圍就可以了。若申請人委托自己在國外的貿易伙伴代為辦理時,雙方應簽訂協議,寫明以我方名義申請註冊,以防商標權旁落。 商標國際註冊及領土延伸
我國分別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立協定和協定書的成員國,因此我國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國際註冊在協定或者議定書的成員國取得商標的法律保護。申請商標國際註冊須向商標局提出,其手續既可委托代理人辦理也可以自己辦理。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申請註冊的商標或者是已經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其申請國際註冊指定的商品有能超出其在申請註冊時指定的商品范圍或者其註冊核定的商品范圍。
商標局收到申請書及必要的附件、費用后,將有關的申請書件寄交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由其辦理商標註冊。國際局對申請進行審查后,即將該商標註冊,頒發商標國際註冊證,同時通知指定保護的國家限期(在協定的成員國為一年,在議定書的成員國為十八個月)進行審查。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國際註冊并不能產生專用權,也就是說,註冊人的商標并不能直接在成員國受到保護。只有當註冊人申請在某個成員國得到保護,且被請求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駁回其保護要求時,該國際註冊商標才能在該國享有同本國註冊商標相同的權利。
國際註冊商標在某個成員國內得到保護稱為商標國際註冊的領土延伸,如上所述,只有延伸申請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沒有被該成員國駁回,商標才能在該成員國受到保護。延伸的請求既可以在申請國際註冊提出,如在申請書上寫明申請保護的國家名稱如法國、德國,則在該國際被批準國際註冊時,國際局就會通知上述二個國家進行審查。延伸申請也可以在商標國際註冊后提出,如註冊后5年再提出要求西班牙予以保護時,國際局收到申請后就會要求西班牙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審查決定。若在該期限內未駁回,則該國際註冊商標的效力就延伸到西班牙了,該註冊人即在西班牙享有對該商標的專用權。需要指出的是,不管在何時申請領土延伸,協定的成員國均要求提出國妹註冊領土延伸的商標必須是在原屬國已經註冊的商標,而議定書的成員國則不要求這一點。
按照協定所進行的商標國際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或者20年,兩種有效期由申請人自己選擇,當然所繳納的費用是不同的;按照議定書所進行的商標國際註冊的有效期是十年。不管有效期是多年,期滿時可以續展。否則,盡管國際註冊有效,但領土延伸卻會因沒有續展而失效,使該商標失去保護。
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時只需使用一種語言(英語或法語)、繳納一次費用、使用一種貨幣(瑞士法朗)、填寫一份表格,所以通過商標國際註冊的方式在國外取得商標保護既節省費用,也節約時間。但遺憾的是,目前協定及議定書的成員國仍以發展中國為主,一些主要的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尚未加入協定或者議定書,因此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保護仍需要通過逐一註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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