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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法律制度概述
臨時入境和永久居住
一個非加拿大人如希望在加拿大工作可以有兩種選擇:臨時入境或成為永久居民。除魁北克省外,到其他各省的申請人要符合聯邦政府在這方面的規定要求。在魁北克省,申請人必須符合該省的移民標準和要求。
這一節的介紹將幫助了解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框架下北美商務人員跨國流動的有關規定和世貿組織框架下服務貿易總協定有關世貿組織成員國之間公民出入境的規定。同時,我們還將介紹某些現行的移民法規中特別涉及經商人士的規定。
臨時入境
概述
任何在加拿大進行商業活動的公司必須協助其既不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也不是加拿大公民的雇員在加拿大正式合法雇傭前申請勞工許可。此勞工許可要通過加拿大人力資源開發署確認的雇主聘任證明申請獲得。該勞工許可,通常稱之為工作簽證可分為6個月簽證和一年簽證,需要時該簽證可以延期,最長可從入境之日算起延期5年。
公司在雇傭一個外國人時如果想要獲得確任的雇主聘任證明,公司必須要滿足加拿大當局優先保證加拿大人就業的要求。即該公司將使得加拿大主管部門相信公司已經力爭招聘加拿大人來應聘該職位,但是,或因為沒有加拿大人能夠完全符合招工工作的要求或沒有加拿大人回應公司發出的招聘廣告而招聘外國雇員。
申請工作許可的人如果不是由公司派來的,應該證明他或她已經在加拿大有過就業經歷并證明沒有找到任何加拿大人應聘該職位。
有些人不需要獲得勞工許可,比如外交人員,公司或政府雇員來其加拿大分支機構或分公司從事目的為咨詢方面的工作,并在加停留少于90天的雇員;或者來加拿大為公司或政府進行采購,或者推銷其商品,但不得將商品直接銷售給一般民眾,并在加停留少于90天的業務代表。
國際協定
近些年來,加拿大簽訂一些與貿易和一般商務有關的國際協定。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為某些是美國和墨西哥公民的北美商務人員進入加拿大臨時工作提供了簡化程序。服務貿易總協定對于世貿組織成員國公民也有類似的規定,盡管只限于一小部分人員。
自1989年在加拿大生效的的加美自由貿易協定(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 簡稱FTA)通過1994年1月1日締結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擴大到墨西哥。加拿大還在1997年7月5日和智利簽訂了加拿大-智利自由貿易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對其所有成員國有法律效力。其規則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大致相同,下面介紹的是這些國際協定之間的一些主要不同之處。
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項下,下列四種商務人員可適用于出入境簡化程序:
• 商務訪問者
• 經貿人員和投資者
• 專業人士
• 公司內部跨境出差人員
“商務訪問者”是指那些臨時進入加拿大以尋找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列出的一系列專門業務商機且目的不是想要加入當地勞務市場的商務人員。這些有專業技能的人員不需要申請工作許可并可以從加拿大任何一個口岸入境。
“經貿人員”是指受雇傭的臨時進境對貨物和服務有關的實質性業務進行監理并具有一定執行能力的商務人員。
“投資者”是指那些進入加拿大后在本人已經投資,或將要在加進行重大的投資并直接進行開發和經營企業的人。
“專業人士”是指那些臨時進入加拿大并將被聘為屬于特殊職業的商務人員(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列出的職業有60多種,而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了6或9種職業)。一般情況下,這樣的人員最低的要求為大學本科學歷,有時還要求有相應的工作經歷。服務貿易總協定對專業人士的要求比較嚴格,它容許一個專業人士的工作期僅三個月,而且沒有延長期,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則沒有這樣的規定。
“公司內部跨境出差人員”是指受雇于一個公司,或一個分支機構或分公司,在申請來加前三年內在該公司,分支機構或分公司工作至少一年的雇員。他要具有經營和管理能力,或者具有專門知識,并且是為同一個雇主,或該分支機構或分公司臨時來加拿大工作的。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此類人員在申請來加拿大之前一年內必須受雇于該公司。
商務訪問者,經貿人員和投資者,專業人士和公司內部跨境出差人員如果是美國和墨西哥公民,他們要臨時來加拿大時也必須獲得工作許可。但是他們無需經過事前審批,提交申請和聘任證明確認等一般申請工作許可的類似手續。不過,所有商務人員需要經過安全檢查和健康檢查。
永久居住
概述
如果一個人想要在加拿大長久居住,他可以申請下面三大類移民中的其中一類移民即可:這三大類移民包括家庭團聚移民類,難民移民類(此類移民在此將不予以介紹)或經濟移民類。
家庭團聚類移民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未婚妻(夫),未成婚的子女。在某種情況下,還可以是父母,祖父母或其他近親。要成為家庭團聚類移民,申請人必須由一名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家庭成員擔保。
在經濟移民類中,技術移民可以通過一個打分系統來進行斟選。其中包括工作經歷,教育,掌握加拿大官方語言情況,年齡,是否已經在加拿大應聘工作過,以及個人適應能力等評審標準。
某些經濟類移民被稱為“自雇移民”,“企業家移民”或者“投資移民”,通常可以按照商業移民計劃的來進行斟選。
商業移民計劃
商業移民計劃屬于特殊的移民計劃。該計劃旨在方便那些有意投資加拿大商業企業的合格商人移民加拿大。該計劃適用三類移民,包括“自雇移民”,“企業家移民”和“投資移民”。
通常情況下,商業移民計劃對那些想要來加經商的人申請移民在審批程序上優先于其他類移民。商業移民在被批準時根據情況可以是有附帶條件的或無附帶條件的移民。
“自雇移民”是指那些在文化領域和體育競技方面已經有一定的經驗,并有意愿和能力在加拿大經濟上自立生活的移民。特別提出的是他們應該已經參加過世界等級的文化活動或體育競賽。有過農場管理經驗的農場主也可以申請這類移民。
“企業家移民”是指那些有意愿并有能力在加拿大購買一個生意,創建或投資于一個商業企業,并且本人要參與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家。開辦的生意必須能夠對加拿大的經濟發展做貢獻并能為加拿大人創造就業機會。企業家移民資格的審定要看其過去的企業經營記錄,在某一專門領域的管理經驗和有能力操辦有一定規模企業的經濟實力。企業家移民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具有企業管理經驗并表明他在所管理的合法企業中擁有一定比例的資產。要達到企業家移民的標準,申請人目前的企業要符合在全日制雇員數量,全年銷售額,凈利潤和凈資產方面的要求。到達加拿大后,他(她)的身份是有條件的永久居民,他(她)要在以后的三年內建立一個符合要求的加拿大企業。并且所開辦的企業在全日制雇員數量,全年銷售額,凈利潤和凈資產方面要達到所要求的標準。企業家移民的個人財產要至少要達到30萬加幣。這類移民主要是面對能夠經營一個制造業或零售業中小型企業的企業家。
“投資移民”是指那些有良好的企業經營管理記錄并積累了足夠的財產收入并準備在加拿大進行投資的移民申請人。但是,他們將不參與投資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一個投資移民申請人所具備的管理經驗必須是在合格企業中所獲得的經驗,
而且還要持有該企業一定數量的資產。如同對企業家移民的要求一樣,投資移民申請人也要滿足在企業雇傭雇員的數量,全年銷售額,凈利潤和凈資產方面的標準要求。其個人凈資產要至少要達到80萬加幣并在一個5年的投資期投資至少40萬加幣。
魁北克省
如果移民申請人的目的地是魁北克省,永久居民簽證還是在申請人符合加拿大移民體檢和安全檢查標準后由聯邦的簽證官簽發。但是,如果屬于經濟類移民,魁北克省的移民官員有權確定他(她)是否符合魁北克省的斟選標準。如果是其他類別的移民,魁北克省的移民官可以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加拿大聯邦的斟選標準,或者是否同時符合魁北克省的移民斟選標準和加拿大聯邦的移民斟選標準。
省級移民斟選計劃
加拿大聯邦政府和紐芬蘭省,新高沙省,愛德華王子島省,馬尼托巴省,大布列顛哥倫比亞省,阿爾伯塔省,薩斯克徹溫省和育空地區簽訂了省級移民斟選協議。該協議規定各省為了滿足本省經濟需要,或者創造就業和商機有權斟選移民。聯邦政府在確認各省斟選出來的移民候選人符合聯邦所有的條件后,包括體檢,無犯罪記錄和安全方面的審查,負責為各省斟選出來的移民候選人和他們的家屬發放移民簽證。
盡管一些省也希望吸收一些企業類移民,但是,省級移民斟選協議首先是為了允許各省斟選那些符合標準的技術移民來滿足當地經濟發展的特殊需要。根據協議,移民申請可以遞交到各省主管部門。每個省都有各自的斟選標準。但是,最主要的條件是申請人已經獲得一個招聘工作。這項計劃最大優勢是各省可以使申請人成功獲得移民簽證的程序加快。
(本節內容,由加拿大戴維斯•沃德•菲利普和偉伯格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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