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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旅游、過境入境指南
I.引言
本指南旨在為需要簽證/進入許可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旅游/過境的人士,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任何人士如欲來港旅游或過境而并非享有免簽證特許訪港,或打算逗留超過免簽證訪港期限,必須在來港前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有關各個國家/地區的免簽證特許及簽證規定,可參閱本處的資料小冊子「你前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時,是否需要持有簽證?」(ID290)或瀏覽入境事務處網站。
2.這項入境安排并不適用于內地及臺灣的中國居民(居于海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持有人及居于海外的臺灣中國居民除外)。
II.申請資格
3.關于來港旅游或過境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規定,可獲考慮批準:
申請人來港的真正目的并無疑問;
申請人備有足夠旅費支付留港期間的費用而無須在港工作;以及
除過境前往中國內地或澳門外,申請過境簽證/進入許可的人士必須持有前往目的地的續程車/船/機票。
III.申請辦法
申請表格
4.申請人應填妥申請表格ID1003A,其保證人則應填寫申請表格ID1003B申。有關申請表格(ID1003A及ID1003B)可向下列辦事處免費索取:
入境事務處總部;
入境事務處各分處;
中國駐海外大使館及領事館;
香港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入境事務組;以及
香港特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
申請表格亦可于入境事務處網站下載。
在港保證人
5.提名一名本地保證人將有助入境事務處處理申請。本地保證人可以是公司或個人。如保證人是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年滿18歲或以上;
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以及
熟悉申請人。
證明文件
6.請參閱第VI部申請表格及文件核對清單。
遞交申請
7.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須妥為簽署。如申請人為16歲以下兒童,表格須由兒童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申請人或其在港保證人應把填妥的申請表格(申請表格ID1003A及申請表格ID1003B)連同所有證明文件,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送交香港入境事務處:
直接郵寄或透過在香港特區的保證人遞交: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
入境事務大樓2樓
香港入境事務處收發小組
居于海外國家或地區的申請人可將申請表格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及其旅行證件,親身遞交就近其居住地方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
居于中國內地的外國護照持有人可向香港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下稱「駐京辦」)入境事務組遞交申請表格及證明文件,并須提交其旅行證件,以便申請獲批準后,駐京辦入境事務組簽發簽證/進入許可。該辦事處的地址為:
中國北京市西城區
地安門西大街71號
(郵編100009)
8.為縮短處理時間,申請表格及證明文件可第一時間傳真至(852)28241133。簽署妥當的申請表格正本及所需照片應隨即以空郵寄交入境事務處。入境事務處在收到申請表格正本,并審核妥當后才會發出獲批準的簽證/進入許可。
IV.所需旅行證件
9.申請如獲批準,申請人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標簽。有關標簽會由保證人前往入境事務處領取后轉交申請人。倘若申請是在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遞交,簽證/進入許可會透過有關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視乎合適者而定)發給申請人。若屬直接郵寄申請,申請獲批準后簽證/進入許可標簽會以空郵掛號信寄予申請人。
10.申請人應把簽證╱進入許可標簽貼在申請人旅行證件的空白簽證頁上,以便抵港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出示。
V.其他資料
11.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以旅客身份在港逗留超過免簽證訪港期限,均須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并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事務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希為留意。
逗留條件
12.獲準以訪客身份來港的申請人須受下列逗留條件所規限:
申請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雇傭工作;
申請人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以及
申請人不得就讀于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13.一般而言,任何人士獲準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間,可進行以下商務活動:簽訂合約或參加招標、投標;檢驗貨物/設備或監督其裝設/包裝;參加展覽會、交易會(但并不包括向公眾直接出售貨物或直接提供服務);解決索賠問題或者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應邀從事商務、科技考察活動;及參與短期研究會或其他會議。
繳付費用
14.如屬直接郵寄至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申請,有關費用應以銀行本票或滙票連同申請表格一起繳交。本票或滙票應由一間在香港有聯系的銀行發出,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請勿將現金夾附于申請表格內。若申請是經由在港保證人遞交至香港入境事務處,有關費用應在領取簽證/進入許可時以現金、易辦事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
15.如申請表格是向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遞交,有關的簽證/進入許可費用應直接向有關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視乎何者適用)繳付。
審批時間
16.入境事務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來港旅游/過境的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齊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事務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除非有特別需要,申請人切勿向入境事務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況,以免延誤處理申請的時間。
17.所有申請均由入境事務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警告
18.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給予在香港特區入境或逗留的準許,即告無效。
免責聲明
19.本指南內的資料只供參考。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不會對任何因本指南所載資料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損失或損害負責。入境事務處保留在任何時間刪去、暫時撤銷或修訂本指南內所有資料的權利,并可行使絕對酌情權,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入境事務處并保留權利可不時更改上述入境安排的有關資格準則及其內容而無須作出任何通知。
查詢
20.如欲取得更多有關來港旅游/過境的入境安排資料,可透過查詢熱線(852)28246111或傳真(852)28777711向入境事務處查詢,或瀏覽入境事務處網站www.immd.gov.hk。
VI.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文件核對清單
(A)申請人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請表格/文件
來港旅游/過境申請表申請表格ID1003A
申請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貼在申請表格申請表格ID1003A第1頁)
申請人的旅行證件的影印本,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
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例如銀行結單、儲蓄戶口存折、稅款收據等,以及工作證明影印本(如有),例如公司簽發的假期信、薪金證明等。
交通安排,例如航班資料
來港觀光的證明的影印本,例如參加來港旅行團的收據、行程等(只適用于來港觀光)
擬訪港后到訪下一個目的地的證明的影印本、行程等(只適用于來港過境)
來港作商務訪問的證明的影印本,例如由申請人的雇主所發出的信件確認申請人擬在港的商務活動、由在港公司所發出的邀請信、由業界機構發出確認申請人來港出席商品交易會及展覽會的信件等(只適用于來港作商務訪問)
與在港保證人的關系證明的影印本(只適用于來港探親)
有關來港目的證明的影印本(如來港目的非為觀光、過境、商務或探親)
(B)保證人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文件
(i)適用于以公司作為保證人的申請:
所需申請表格/文件
來港旅游/過境(保證人)申請表(申請表格ID1003B)
商業登記證影印本
(ii)適用于以個人作為保證人的申請:
所需申請表格/文件
來港旅游/過境(保證人)申請表(申請表格ID1003B)
保證人的香港身份證影印本
保證人的旅行證件影印本,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延期逗留標簽(如保證人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重要須知
申請人和保證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事務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