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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稅收優惠政策明細及享受條件
發布時間:2015/9/8 點擊:325
導讀: 前海稅收優惠政策明細及享受條件
詳細介紹
享受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條件
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 70%以上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前海優惠政策可以與其他優惠疊加享受;例如高新技術企業2免3減半等,享受優惠稅率的同時可享受定期減免的稅收優惠。稅率優惠可以取最優稅率;例如國家重點軟件企業可享受10%的優惠稅率,前海優惠可按15%,那么可以選擇最優惠的稅率10%作為企業所得稅稅率。
定期減半只能按照25%進行減半。若同時享受期限減免和15%的稅率優惠,則在減半期間只能按照25%進行減半,即12.5%的稅率。
享受前海個人所得稅優惠的條件
經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認定,在前海登記註冊的企業和相關機構工作連續1年以上,符合前海優惠類產業方向的境外人才,其在前海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已納稅額超過工資薪金應納稅額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申請人取得的上述財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已享受《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暫行辦法》優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
參考文件:關于印發《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前海深港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暫行辦法》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享受前海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條件
對註冊在深圳前海的商業保理企業從事保理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業—貸款”稅目征收營業稅,營業額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減除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后的余額;商業保理企業從事保理業務取得的其他收入,應按照“金融業-金融經紀業務”稅目,按收入額全額繳納營業稅。
享受前海不征收印花稅的條件
集團內部成立供應鏈管理公司,為整合集團采購行為而簽訂的《管理服務合同》或《綜合服務協議》屬于委托代理合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稅憑證范圍,不繳納印花稅。
對于供應鏈管理公司與供應商簽訂的《框架采購協議》或《供應商協議》等采購性質的合同,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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