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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賬戶解析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除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我國境內依法開立銀行賬戶外,境外主體也可在我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及外滙銀行賬戶。本文將簡要介紹境外主體可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賬戶的不同類型及相關規定,并對不同類型的銀行賬戶進行比較。
一、離岸賬戶(OSA賬戶)
1.主要法規: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2.開戶人:
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註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支持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特殊開戶主體:經營境內外銷樓宇的境內發展商經當地外滙局批準可以在離岸業務部開立專用賬戶,業務結束,取消賬戶)
開戶銀行:經國家外滙管理局批準經營外滙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行
開戶手續:非居民法人開立離岸賬戶時應向離岸銀行提供其合法註冊成立的證明文件,非居民自然人開戶時應向離岸銀行提供能證明其非居民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離岸銀行應當核實非居民提供的開戶資料,并復印留底。
3.業務種類:
(一)外滙存款(非現鈔存款,境外法人最低存款額為等值5萬美元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境外自然人最低存款額為等值1萬美元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二)外滙貸款;(三)同業外滙拆借;(四)國際結算;(五)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六)外滙擔保;(七)咨詢、見證業務;(八)國家外滙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4.交易管理
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間的資金往來,按照跨境交易辦理。
非居民資金滙往離岸賬戶和離岸賬戶資金滙往境外賬戶以及離岸賬戶之間的資金可以自由進出。
5.賬戶管理:
離岸頭寸與在岸頭寸抵補后的外滙凈流入不得超過國家外滙管理局當年核定的銀行短期外債指標。
6.特別規定
離岸銀行業務經營幣種僅限于可自由兌換貨幣。
OSA賬戶的外滙存款、外滙貸款利率可以參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制定。
銀行吸收離岸存款免交存款準備金。
二、境外機構境內外滙賬戶(NRA外滙賬戶)
1.主要法規:
《國家外滙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滙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開戶人:
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機構
開戶銀行:依法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開戶手續:境內銀行應當審核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註冊成立的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除國家外滙管理局另有規定外,不需經國家外滙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準。
3.業務種類:
法規未做明確規定。應限于開戶銀行可依法從事的經營范圍。
4.交易管理
與境內主體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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