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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公司註冊
外資公司註冊
在大陸投資開辦外商投資公司企業享受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如稅收、購買土地。開辦外商投資公司企業不但在稅收有三減兩免,且備有獨立的有自營進出口權(自理進出口報關權),在設備及貨物進出口方面有更多的免稅及減稅優惠。
外商投資公司企業申請資料提交
1、 場地租賃合同正本或買賣合同正本
2、 海外銀行資信證明文件 1份
3、 海外公司註冊證書復印件 1份
4、 海外公司商業登記證復印件1份
5、 海外公司會計師簽署的資信證明文件1份
6、 海外公司章程原件各 1份
7、 海外公司董事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8、 海外公司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原件 1份
外商投資公司企業申辦條件
海外公司企業條件:企業所在國或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書和商業登記證復印件;外商投資公司企業註冊資本
1)、外資企業註冊資金不得低于100萬元港幣;2)、保稅區企業不得低于200萬港幣;
外商投資公司企業申辦流程
企業設立申請或立項報告-》外資局批準證書-》環保批文-》企業預賦碼-》工商營業執照-》稅局國稅地稅-》企業代碼卡-》公安局印章-》銀行基本帳號-》辦理外滙登記證-》辦理海關登記證外商投資公司企業辦理完畢全套資料
1、外商投資公司企業:章程2、外商投資公司企業:環保批文
3、外商投資公司企業:政府批文
4、外商投資公司企業:批準證書
5、外商投資公司企業:工商執照
6、外商投資公司企業:國稅或地稅
7、外商投資公司企業:企業代碼證
8、外商投資公司企業:外滙登記證
9、外商投資公司企業:申領稅務登記證
10、外商投資公司企業:海關登記證
11、外商投資公司企業:公安(公章、私章、財務章、報關章)
12、外商投資公司企業:銀行基本帳號
註冊登記外商代表處機構
(一)申請書 (此書由代理機構根據代表機構所提供材料內容代寫,并由該董事或總經理簽名)
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如下:
1)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2)首席代表機構人員名單
3)企業簡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業務范圍
4)辦公地址
5)駐在期限
(二)任命書 (此書由代理機構根據代表機構所提供材料內容代寫,并由該董事或執行董事簽名)
任命書內容如下:
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權書,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簡歷及身份證件(復印件)如董事長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權書必須由該企業董事會兩名以上董事簽署,不設董事會的企業由執行董事簽署有關文件
(三)首席代表履歷
(四)首席代表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五)由該企業所在國的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副本)註明有效期
(六)由同該企業有往來的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書(正本)註明信用評價及有效期
(七)涉外辦公樓駐在證明
(八)首席代表和代表各需2張2寸照片
代表處經營范圍
外國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代表處的經營范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雖然法律不允許辦事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并不意味著辦事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辦事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辦事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
代表處設立程序
根據《關于部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企業外,外國企業在上海設立代表處實行直接工商登記。設立外國企業代表處,應委托具有企業登記代理資質的公司代理申辦程序。全套設立程序如下:辦理事項和主管部門
工商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刻制公章:公安局
企業代碼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統計登記:統計局
外滙許可證:外滙管理局
稅務登記: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
海關備案登記:海關
健康證明:衛生檢疫站
外籍代表就業證: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外籍代表居留證和工作簽證: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上述登記工作完成后,對上述登記內容的任何變更應當經登記機關審批登記。
註冊代表處所需文件
該申請信應該簡要介紹該外企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同時申請信還應當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單。如果外國企業認為需向審批機關提供任何其它數據,應在其申請信中說明。申請信應當簡明扼要,必須包括下列主要數據:(1) 該外國公司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
(2)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3) 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
(4) 從事的業務范圍;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7) 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
1. 外企的銀行資金證明(原件)
該資信證明是一封簡短的信函,應由外國公司的開戶行簽發,簡要介紹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資信證明必須包括下列數據:
(1) 該外國企業的名稱及賬號;
(2) 該外國企業通常的存款額,例如申請書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額;
(3) 對于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的簡要評價。
開出資信證明的銀行應當是與該外企有業務往來的銀行。資信證明應當印在銀行的抬頭紙上,并由授權人員簽字。
2. 首席代表的任命書(原件)
該任命書應當簡明扼要,主要內容為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任命何人為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一般應當印在申請企業的信紙上,并由該外國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其它負責人簽字。
3.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駐代表的簡歷、護照的復印件和照片
簡歷使用公司正式信箋,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婚姻等。簡歷應從高中學歷開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時間應具有連貫性。
4. 租用辦公室的租約
外國公司在上海設立辦事處,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一份已經簽訂的辦公室租約,有關租賃辦公室的意向書或者購買房產的證明。這主要是為了證明將設立的辦事處有辦公場所。
應當註意,在中國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給外國企業作為其辦事處的辦公場所。只有是經過公安局確認的涉外辦公樓才可租用作為代表處的辦公場所。
5. 外國辦事處設立登記表
該表一般由登記機關印制,外國企業或承辦單位可以從登記機關直接領取。申報表的主要內容是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和即將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基本情況。
6. 公司成立證書或證明
該等文件應為公司成立證書或相應文件,其格式和內容因該外國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不同而不同。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如不能提供原件,應當提交經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件、使領館出具的認證文件或律師出香港企業提交合法開業證明和該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并附以附件確認本的證明文件。
7.外國企業情況介紹
提供企業概況,包括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經營范圍、員工人數、營業額、海外分支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姓名等。
註意事項
1)上述文件必須用中文編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審批機關均要求附有中文譯文。
2)上述文件如未註明為復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復印件的材料,應由申請人加蓋公章,并註明與原件一致。
特殊行業審批事項
屬于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準證書,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準文件或證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它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
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準。
4. 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註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滙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
5.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批準。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后,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局
外國政府旅游部門、政府間國際旅游組織和外國旅游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中國旅游局批準。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準,中國財政部頒發批準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