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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佛得角公司及外企投資的市場準入規定
一、投資主管部門
佛得角主管國內投資和外國投資的政府部門是佛得角旅游工業能源部投資局。其職責是:制定和監督執行外資政策,管理外資企業,國際融資,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等。
二、投資行業的規定
【禁止的行業】軍事領域。
【限制的行業】電信、廣播電視等媒體業及水電行業,外商投資這些行業必須獲得由政府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
【鼓勵的行業】根據佛得角旅游、工業和能源部投資局提供的信息,佛得角政府鼓勵外商投資的重點領域包括基礎設施項目、能創造新就業機會的旅游設施、工業項目和新興行業等。
佛得角適合外國投資的主要產業包括:
(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主要是指旅館、高速公路建設、公路干線改造、港口建設和通訊網絡更新換代等。
(二)能創造新就業機會的工業項目,包括投資設立新企業以及對現有企業收購、兼并和重組。
(三)對國有企業的私有化項目,主要包括電力、民航、修船、金融、民航和港口等私有化難度大的行業。
(四)新興行業,如IT行業等。
(五)技術創新投資,高科技人才培養及對大學、研發機構、科技園區、技術創新交流中心、企業家孵化中心和科研基礎設施的投資。
(六)環保產業,包括垃圾處理、海水淡化等,為提高再生能源比例、節約能源及原料等的投資。
(七)對貧困地區的投資。
三、投資方式的規定
【自然人投資】外國投資者與佛本國投資者享有同等待遇。佛得角對外國“自然人”在當地註冊公司,開展投資合作沒有特殊限制。
【不動產入股】佛得角以土地、工廠、部分車間等不動產作為與外資企業合資合作企業的投入時,佛得角的合作者須向其負責私有化的政府部門——私有化協調辦公室申請許可。
【跨國兼并】1993年通過的佛得角《國有企業私有化法》和《外資法》及此后修訂法案規定,允許外資并購當地企業,對外資并購電信、航空、漁業、廣播等領域不限制外資的股份比例,但實行許可制度。
根據1993年《國有企業私有化法》,外資并購佛得角國有企業的規定是:由外資局和私有化協調辦公室準備好擬轉讓的國有企業清單,并通過《政府憲報》向潛在投資者(包括外國投資者)發布。
國有資產轉讓方式主要有4種:
(一)公開出價轉讓;
(二)公開邀請投資者通過協商轉讓;
(三)公開出價轉讓和公開邀請投資者協商談判相結合轉讓;
(四)公開投標轉讓。
投資局主要根據投資者的出價和支付方式、投資承諾、對職工的社會責任承諾、環境保護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者資信、實力等因素決定國有企業的轉讓合作項目。
【股票收購】佛得角《證券法》規定,股票市場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外國投資者購買佛得角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其購買量占上市公司股份無論比例大小,均不需向證券委員會報告。
【收購上市】外國企業(須在佛得角成立2年以上)可以在佛得角收購企業上市。上市的程序是:企業向佛得角證券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報告,由證券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估,通過專家評估后形成正式招股說明書,證券委員會對招股說明書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后,發表上市聲明并進行公開招股,最后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據佛得角證券委員會專家介紹,如資料齊全,企業申請上市程序一般可在3周之內完成,否則需要數月。
佛得角政府歡迎外資參與佛得角水電公司(ELETRA)、航空公司(TACV)、港口管理公司(ENAPOR)、藥品進口與配送公司(EMPROFAC)、佛得角船廠(CABNAVE)等國營企業私有化改造,對外資持股比例無限制。迄今,尚無當地企業被中資公司并購。
四、BOT方式
佛得角港口、公路、發電廠、輸變電網等基礎設施資金主要來自國際援助,工程承包以BT方式為主。佛得角政府歡迎境內外企業以BOT方式投資國內基礎設施項目,如太陽能發電站、風力發電站、海水淡化廠和港口建設。
佛得角無專門的BOT法規。根據政府制定的行業發展規劃,境內外投資者可與佛得角旅游、能源和工業部和佛得角投資促進局商談BOT投資合作意向和合作條件。政府授予BOT項目投資企業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期限為30年(含建設期),并可延長至50年。在特許經營期滿3年之前,特許經營企業與政府主管部門可就延長特許經營期展開談判,雙方應在特許經營期滿18個月之前就延長特許經營期達成協議。
BOT承包企業需承擔項目所需投資資金,佛得角政府支持承包企業從境外獲取資金信貸。特許經營權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可向第三方轉讓。政府主管部門對BOT項目的管理適用《投資法》、《環境基本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法》。政府依法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雙方預先確認的原則,對水、電、島嶼間的運輸等服務和產品設定最高價格。
目前在佛得角開展的BOT的主要是發電和供水項目,投資者主要來自歐洲國家。尚無中資企業在佛開展B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