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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註冊
香港是一個自由港,除了煙、烈酒和動力用的燃油(汽油、柴油等)之外,香港不對其他進口物品征收關稅。香港的經濟素以自由貿易、低稅率和少政府干預見稱。金融業、房地產業、旅游業造業是香港經濟發展的四大支柱產業。十大香港產品分別是成衣、電子產品、紡織品、鐘表、印刷品、塑膠制品、金屬制品、飲食品、工業機器和珠寶首飾。香港連續多年獲國際著名評級機構和組織評選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系。香港是亞太地區乃至國際的金融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地區貿易中心,擁有鄰近很多國家和地區是不可替代的優越地位。
香港公司註冊優勢
1、香港公司沒有行業限制。可以經營任何合法業務,而不必另外申請牌照;
2、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的商貿港口,物流進出自由:一般貨物進出不征關稅;香港資金進出自由,各種外幣可以隨時兌換調動;
3、香港公司稅務政策與稅率:香港稅種少、稅率低;
香港公司只有兩種稅:一種是一次性的註冊資本厘印稅,稅率是1/1000;另一種是利得稅,稅率16.5%;
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進出征收關稅。
4、利用香港知名度,創立香港品牌,提升公司國際形象;
5、允許空殼公司存在,允許進行離岸業務的操作;
香港公司註冊條件
1、公司名稱
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如下:
(a)、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與中文名稱同時註冊,但不得使用英文與中文組合而成的名稱
(b)、公司英文名稱必須以“Limited”結尾,中文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結尾。
如公司名稱包含以下的字及詞,必須先獲得行政長官同意才可使用:
(01)Building society (02)Chamber of commerce (03)Cooperative (04)Kaifong (05)Mass transit (06)Underground railway (07)Municipal (08)Tourist association (09)Trustee (10)Savings (11)市政 (12)地下鐵路 (13)地鐵 (14)合作 (15)受托 (16)建屋合作社 (17)受托人 (18)商會 (19)信托 (20)旅游協會 (21)街坊 (22)總商會 (23)儲蓄
2、公司股東 (至少一位)
3、公司董事 (至少一位)
股東及董事可以是同一個主體,此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自然人可為任何國籍人士,但必須年滿18周歲 (未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
有限公司可為任何註冊地的有限公司
4、法定秘書 (必須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
5、商業註冊地址 (必須是香港地址)
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無須特別租購專門物業,但不得只用郵政信箱作為商業註冊地址。
6、註冊資本 (香港公司法規定:標準註冊資本為10,000港幣)
客戶需要提供的資料
1、公司名稱;2、註冊資本 (香港公司法規定:標準註冊資本為10,000港幣)
3、股東和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4、各股東持股比例;
5、股東和董事的常住地址及聯系方式;
香港公司註冊全套法定資料
根據《香港公司法定條例》第32章規定,公司成立后的全套法定資料如下:1、公司註冊證書
2、商業登記證 (從公司成立日起為期一年的有效期,按年續期)
3、《組織大綱及章程細則》 (一般為18冊)
4、公司原子章及簽名章 (各1枚,用以簽署支票或其他文件)
5、公司鋼印 (1枚)
6、股票簿
7、公司法定文件簿 (statutory book),其中包括:
(a) 會議記錄簿 (minutes book)
(b) 股東登記冊 (register of members)
(c) 股份轉讓登記冊 (register of transfer)
(d) 董事登記冊 (register of directors)
(e) 公司秘書登記冊 (register of secretaries)
(f) 抵押登記冊 (register of charges)
8、以上文件配有一個"珍貴硬盒",俗稱"綠盒"
香港公司註冊參考資料
1、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請分行,分行名稱無須以“有限公司”或“Limited”結尾。必須向稅務局申請分行登記證(沒有註冊證書,且此分行登記證不能代替公司的商業登記證)
2、公司名稱獲得註冊并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遭其他人反對。如其后有侵犯知識產權的申索提出,該公司不能以名稱已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作為免責辯護。
3、如果該名稱被認為與載與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處長會向該公司發出更改名稱指示。如不遵從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現時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持續失責,則可處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元。
4、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法例已對公司名稱中采用某些字及詞作出規管,不當地使用該等字及詞會構成形式罪行,舉例如下:
(1) 根據《銀行業條例》 (香港法例第155章)的規定,未經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稱中采用[銀行] (“Bank”)一詞,即屬違法。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規定,除了該條例界定為[交易所] (“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證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或[聯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變體用于公司名稱,違反這項條文會構成刑事罪行。
(3) 除《專業會計師條例》 (香港法例第50章)界定的執業法團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稱謂,或英文縮寫“C.P.A.”或“P.A.”,或[執業會計師]、[核數師]或[審計師]的字樣用于公司名稱,也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