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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投資措施
(1) 投資抵減:在加州投資的公司于購買或租賃製造設備時,得享有6%的製造商投資抵減(Manufacturers" Investment Credit);高科技公司設置特殊用途的建筑物時,亦可以享有同樣待遇。當年度不抵減數額得在未來八年內之應繳稅額中抵減。新公司在營運前三年亦得選擇于購置製造性資產時,減免5%的銷售稅。商用飛機零件及維修毋需繳交銷售稅。
(2) 研究發明抵減:研究發明工作必須在加州境內進行,且不包括商業產品之外觀改善設計。廠商自行研究開發可享有11%的稅賦抵減,委託其他公司研究發明的費用則可享有24%的抵減。
(3) 製造性財產稅退回(Economic Revitalization Manufacturing Property Tax Rebate):當公司的資本財直接投入製造活動而且符合「創造十個全職性製造業工作,每小時薪資在十美元以上」時,加州財產稅法允許地方政府,退回該資本的財產稅。
(4) 投資損失沖銷:新設企業之投資損失最高可在八年內100%沖銷。原有企業之投資損失最高可在五年內沖銷50%。
(5) 企業區(Enterprise Zones):區內之公司得享有較佳的租稅抵減待遇,諸如:賦稅抵減可高達二千萬美元;每雇用一名員工得抵減23,400美元;投資損失最高可在十五年內沖銷;在爭取州政府合約時享有優惠。其他為因應軍事基地關閉及1992年暴亂而特別設立的LAMBRA 區,LARZ 區的計畫,在區內設廠亦享有同樣的待遇。
(6) 幼兒設施抵減:雇主為員工所設立的托兒所的設備亦可享有30%的抵減(每年最高五萬美元)。
(7) 為鼓勵企業在加州投資:加州已于1997年10月通過法令,自1998/1999年 會計年度起,投資一億五千萬美元以上之高科技公司,可與地方政府協商減免每年此一億五千萬美元之財產稅,期間長達十五年。減免期間過后,地方政府將向該公司徵收「社區服務稅」(Community Service Fee),金額約為投資抵減之25%,最高金額每年不超過約二百萬美元。申請此項獎勵措施之公司必須符合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SIC)所設立之條件規定。
(8) 營業許可執照的協助取得:直屬于州長的「計畫研究處」下設有執照協助辦公室,協助投資人公司確認新投資專桉所需執照許可的類別,并協助企業投資人與有關部門交涉,快速取得所需營業許可。
(9) 提供可免稅之工業發展基金:加州各郡、市均有提供工業發展優惠貸款辦法,使投資人可獲得比基本利率低百分之卅至四十之貸款,以用于工廠更新或擴建。
(10) 對小型企業之財務補助:加州設有小型企業貸款保證計畫,對于小型企業營業已滿三年者,如無法自一般金融機構貸得新投資計畫所需之款項時,可援用此計畫所提供之保證服務,貸款卅五萬美元以下或計畫投資桉之九成額度。
(11) 出口財務輔助辦法:加州世界貿易委員會設有出口財務輔助辦公室,對于從事出口加州產品之中、小型企業提供四十五萬美元以下之貸款金額保證,協助廠商出口。
(12) 勞工訓練輔助辦法:加州政府提供有雇用訓練顧問小組(EMPLOYMENT TRAINING PANEL),對雇主雇用工人所支付之訓練費用予以補助。另有工作訓練合作計畫,對提供在職訓練之公司予以長達六個月工人工資百分之五十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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