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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加利福尼亞州公司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公司設立
(一) 外國或外州公司須先向加州州務卿辦公室 (Secretary of State"s Office) 辦理代理人及營業住所之登記。此外,外國公司尚須提出其國家政府機構所出具的「營業良好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州務卿辦公室通常在二、三周內即會批準。
須繳交申請費及每年繳納最低營業權稅 (Franchise Tax)。
(二)加州就業發展局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負責提供與就業有關的信息,協助雇主招聘合格員工。按加州所得稅法及失業保險條例之規定,每一公司均須向就業發展局辦理登記。
(三)在加州開設辦事處之程序如下:
(1) 向州務卿辦公室 (SECRETARY OF STATE"S OFFICE) 申請設立許可:
依據其它州或國家法律及規例設立之公司,須向州務卿申請外國公司之聲明及指定表(STATEMENT AND DESIGNATION BY FOREIGN CORPORATION),并確認該公司在加州之代表人及主要辦事處地點。
外國公司須提出其表現良好證書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以表示此公司在其國家有良好表現,此證書須向所在國的有關單位取得,并以英文表達。在收到外國公司的聲明及指定表格以后,州務卿辦公室約需六至八周時間核發資格符合證書(CERTIFICATE OF QUALIFICATION)。
外國公司每年須提出外國公司聲明(STATEMENT BY FOREIGN CORPORATION),并繳付三五○美元之申請費及至少八百美元之特權稅至州務卿辦公室,獲準設立之外國公司須逐年報稅,因加州稅法復雜且執行嚴格,故于準備申報稅款時,應尋求詳細明確之協助。
(2)申請公司名稱:公司應于成立前向州務卿辦事處詢問并肯定該名稱之可行性,若該名稱與其它已登記名稱重復時,應註冊為假定商務名稱。假定商務名稱聲明(FICTITIONS BUSINESS NAME STATEMENT)須交給註冊申請人主要商務所在郡之辦事員,另註冊申請人須在卅天內將該聲明刊登于郡內通行之報紙,每周刊登乙次,連續刊登四星期,并提出刊登具結書(AFFIDAVIT)予郡辦事員。
(3)申請地方執照與營業許可(FILING FOR LOCAL LICENCES AND PERMITS):在各郡及城市個別地區開辦商務需有執照,建筑物的使用亦需執照。商務執照費用因地區而異,可能統一收費(FLAT RATE )或根據營業值之百分比及各種因素組合而定,另公司亦須繳納動產稅并向郡的稅務機構註冊。
(4)申請商標或服務標志:公司須向州務卿辦公室申請註冊其商標及服務標志,遞呈商標及服務標志註冊表(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 AND SERVICE MARK)。有關此方面之規則甚為復雜,須特別加以註意。
(5)申報加州交易及使用稅(FILING FOR CALIFORNIA SALES AND USE TAX):依據交易及使用稅法,每一有形動產的銷售,須向加州平等委員會申請銷售商許可證。若動產擁有權及所在地變更時則須重行申請,申請銷售商許可證須填報申請單(APPLICATION FOR A SELLER"S PERMIT AND REGISTRATION AS A RETAILER),并附繳申請人的財務狀況聲明(STATEMENT OF FINANCIAL CONDITION),通過平等委員會之審核后,將發給許可證以張貼于每一商業營運處所。
(6)加州就業發展局之簡介:加州就業發展局(CALIFORNIA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負責提供與就業有關之信息,幫助雇主覓得合格合適的員工。按加州所得稅法及失業保險條例,每一公司均須向就業發展局登記,該局并提供有關稅額扣繳、保險、分擔金等廣泛信息。
(7) 申請美國簽證:所有外國投資者須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適當之簽證,簽證種類計分為四類:
暫時商務觀光簽證(B-1)(TEMPORARY VISITOR FOR BUSINESS)此為最易獲得簽發的簽證,適用于短期來美處理商務之人士,有效期間長短視持有簽證人士的國家與美國之互惠關系而定,通常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停留時間。
條約商人與條約投資人簽證(E-1/E-2) (TREATY TRADER AND TREATY INVESTOR)。該外國人須為條約簽訂國的公民,并為受雇人員,職位亦須為管理、執行階層或特定專業知識領域。
美國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簽證 (L-1) (INTRA-COMPANY TRANSFER)。此類簽證為發給跨國公司的美國分公司受雇人員的入境美國以繼續為同一公司服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簽證。
1990年通過之移民條例規定移民局(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可給予投資者,永久居留身份。但要件為最低投資額為100萬美元,且在新企業中至少提供美國人士十員工作名額;在鄉村或經濟較不發達之地域投資,最低投資額可為五十萬美元。另投資者須于兩年內建立其投資本身的經營持續性,才可保持其永久居留權。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租稅
加州稅制分由州及郡各不同層級政府單位主管及征收,主要之租稅包括: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
稅率介于1%至9.3%。
公司所得稅及營業權稅(Corporate Income Franchise Tax )
營業權稅是每年應稅所得之8.84%,但最低稅額為800美元。
銷售稅及使用稅(Sales Tax and Use Tax)
目前加州之銷售稅額為7.25%,但因為各地方政府亦得附征銷售稅,故實際之稅額在7.25%至8.25%之間。在加州之企業若所使用之有形流動資產并未繳交銷售稅,則須繳納使用稅,例如購自外州之資產或存貨。
地方財產稅(Local Property Tax)
隨各地方而不同,全州平均稅率約為公告地價的1.1%。
失業保險稅(Unemployment Insurance Tax)
每一受雇勞工每年薪資7,000美元之3.4%。
傷殘保險(受雇勞工負擔)費率為薪資$31,767之0.8%。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獎勵投資措施
(一)投資抵減:在加州投資的公司于購買或租賃制造設備時,得享有6%的制造商投資抵減(Manufacturers" Investment Credit);高科技公司設置特殊用途的建筑物時,亦可以享有同樣待遇。當年度不抵減數額得在未來八年內之應繳稅額中抵減。新公司在營運前三年亦得選擇于購置制造性資產時,減免5%的銷售稅。商用飛機零件及維修毋需繳交銷售稅。
(二)研究發明抵減:研究發明工作必須在加州境內進行,且不包括商業產品之外觀改善設計。廠商自行研究開發可享有11%的稅賦抵減,委托其它公司研究發明的費用則可享有24%的抵減。
(三)制造性財產稅退回(Economic Revitalization Manufacturing Property Tax Rebate):當公司的資本財直接投入制造活動而且符合「創造十個全職性制造業工作,每小時薪資在十美元以上」時,加州財產稅法允許地方政府,退回該資本的財產稅。
(四) 投資損失沖銷:新設企業之投資損失最高可在八年內100%沖銷。原有企業之投資損失最高可在五年內沖銷50%。
(五) 企業區 (Enterprise Zones):區內之公司得享有較佳的租稅抵減待遇,諸如:賦稅抵減可高達二千萬美元;每雇用一名員工得抵減23,400美元;投資損失最高可在十五年內沖銷;在爭取州政府合約時享有優惠。其它為因應軍事基地關閉及1992年暴亂而特別設立的LAMBRA 區,LARZ 區的計劃,在區內設廠亦享有同樣的待遇。
(六) 幼兒設施抵減:雇主為員工所設立的托兒所的設備亦可享有30%的抵減(每年最高五萬美元)。
(七) 為鼓勵企業在加州投資:加州已于1997年10月通過法令,自1998/1999年 會計年度起,投資一億五千萬美元以上之高科技公司,可與地方政府協商減免每年此一億五千萬美元之財產稅,期間長達十五年。減免期間過后,地方政府將向該公司征收「社區服務稅」(Community Service Fee),金額約為投資抵減之25%,最高金額每年不超過約二百萬美元。申請此項獎勵措施之公司必須符合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SIC)所設立之條件規定。
加州州政府為鼓勵投資所采取的措施
(一)營業許可執照的協助取得:直屬于州長的「計畫研究處」下設有執照協助辦公室,協助投資人公司確認新投資項目所需執照許可的類別,并協助企業投資人與有關部門交涉,快速取得所需營業許可。
(二)提供可免稅之工業發展基金:加州各郡、市均有提供工業發展優惠貸款辦法,使投資人可獲得比基本利率低百分之卅至四十之貸款,以用于工廠更新或擴建。
(三)對小型企業之財務補助:加州設有小型企業貸款保證計畫,對于小型企業營業已滿三年者,如無法自一般金融機構貸得新投資計畫所需之款項時,可援用此計畫所提供之保證服務,貸款卅五萬美元以下或計畫投資案之九成額度。
(四)出口財務輔助辦法:加州世界貿易委員會設有出口財務輔助辦公室,對于從事出口加州產品之中、小型企業提供四十五萬美元以下之貸款金額保證,協助廠商出口。
(五)勞工訓練輔助辦法:加州政府提供有雇用訓練顧問小組(EMPLOYMENT TRAINING PANEL),對雇主雇用工人所支付之訓練費用予以補助。另有工作訓練合作計劃,對提供在職訓練之公司予以長達六個月工人工資百分之五十之補助。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對外貿易區
加州有十個對外貿易區,分別為Oakland (Bay Area);San Francisco (Bay Area);San Jose (Bay Area);Shafter (Central Valley/ Sierra);Palmdale (Inland Empire);Long Beach (Los Angeles);Los Angeles (Los Angeles);Port Heuneme (Los Angeles);West Sacramento (Sacramento);San Diego (San Diego)。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對外國人投資限制
加州并無對外國人投資限制的規定。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投資主管機關或相關服務單位
Office of Foreign Investment
California Trade and Commerce Agency
801 K Street, Suite 1936
Sacramento, CA 95814
Tel: (916)327-5797
Fax: (916)322-3401
E-mail: ofi@commerce.ca.gov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其它有關主管貿易投資的有以下機構:
CALIFORNIA WORLD TRADE COMMISSION (WTC)
Headquarters and Office of Policy and Research
801 K Street, Suite 1700
Sacramento, CA 95814-3520
CALIFORNIA EXPORT FINANCE OFFICE (CEFO)
6 Centerpointe Drive, Suite 760
La Palma, CA 90623-1081
Tel:(714)562-5529 Fax:(714)562-5530
CALIFORNIA OFFICE OF EXPORT DEVELOPMENT (OED)
One World Trade Center, Suite 990
Long Beach, CA 90831-0990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地區性投資服務單位
Los Angeles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South Flower St., 32nd Floor
Los Angeles, CA 90071
Tel: (213)236-4810
Fax: (213)622-7100
San Diego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401 B Street, Suite 1100
San Diego, CA 92101
Tel: (619)234-8484
Fax:(619)234-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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