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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對外貿易法律綜述
一、新加坡經濟概況
新加坡位于馬來半島的最南端,馬六甲海峽東口,赤道以北137公里,面積682.7平方公里,由新加坡島和60余個小島組成,總人口401.7萬,其中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326萬,華族人口約占77%。新加坡屬熱帶雨林氣候,常年炎熱,沒有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是一個難得的天然良港。
作為一個城市島國,新加坡沒有任何腹地和自然資源。1965年獨立初,新加坡政府面臨一連串的內憂外患。有來自馬來西亞的排斥和印尼的對抗,英軍撤退造成失業加劇,社會動亂,勞資糾紛頻繁,工潮、學潮和種族騷亂不斷。對此,新加坡政府審時度勢,采取了走“工業化道路”的正確經濟發展路線。其經濟發展經歷了由獨立初期時的勞動密集型工業,逐步過渡到具有高附加價值的資本、技術密集型工業和高科技產業,進而發展到目前的信息產業等知識密集型經濟。從20世紀70年代,新加坡開始逐步擺脫了僅僅依靠轉口貿易維持生計的局面,國家日益走向富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上升。在1965年后的35年間(截止到2000年),新加坡經濟增長平均達到8.69%,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長了54倍(以新幣計算,下同),人均GDP增長了25倍,2000年人均GDP為39585新元(約合2.3萬美元)。如今,新加坡已發展成為東南亞地區重要的金融中心、運輸中心和國際貿易中轉站,世界電子產品重要制造中心和第三大煉油中心。
2000年新加坡在東南亞國家中經濟表現良好,全年名義GDP達到1590.41,約合920億美元,人均2.3萬美元;實質GDP1398.39億新元,約合811億美元,人均2.02萬美元,GDP實現增長9.9%。目前,新加坡是中國海外第一大勞務市場,第二大工程承包市場,第五大外資來源地和第七大貿易伙伴。
新加坡經濟結構中,制造業占25%,建筑業占5%,批發零售業占16%,交通通信業占11%,金融服務業展12%,商業服務業占12%,酒店餐飲業占3%,其他占16%。在制造業中,電子業占48%,石化20.8%,機械設備5.5%,運輸設備5.2%,裝配金屬產品4.5%,印刷出版3.6%,儀器設備3.0%,橡膠塑料產品2.4%,食品飲料2.1%。
二、新加坡對外貿易法律框架
新加坡經濟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其高度開放的貿易政策,其國際貿易額是GDP的300%,這一比率居世界各國之首,國外直接投資占制造業投資總額的70%。新加坡的貿易政策通過專項法令、條例進行規范和實施,它沒有基本的貿易法規,單個貿易政策問題,如關稅、貿易禁令分別由專門的立法機關研究處理。
貿易工業部負責制定整體貿易政策,掌管有幾乎所有重要的工業和貿易政策的制定,經濟發展局和貿易發展局負責向貿易工業部報告并對政策執行負責。貿發局主要職責是貿易促進和貿易控制,經發局主要職責是投資促進。在貿易政策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部長間的磋商可能涉及到財政部(下設海關稅務局和金融局)和國家發展部。同時,貿工部與商業界保持著許多正式和非正式的聯系,目的在于接收有關國內經濟政策的影響或出口問題的信息以及政策方面的建議。
新加坡的市場是開放型的,總的經濟理念是讓市場的力量決定各部門間資源的分配和基本的經濟結構,具有部門特定干預之外的最大自由化。新加坡只對一類進口貨物征收關稅:含酒精飲料。對酒類、煙草、汽車和石油征收高額消費稅,是出于社會和環保的原因。WTO秘書處沒有收集到關于新加坡有關貿易壁壘規范性的證據,也沒有關于由其貿易伙伴提起的任何起訴。新加坡在60年代初就制定了反傾銷法,但是這些措施在新加坡還未實行過,也沒有采用其它措施反對傾銷。新加坡對國內制造業沒有直接的補貼,也沒有任何出口信貸、保險或擔保的機制,貿易發展局對出口促進提供的援助僅限于為企業提供咨詢、組織展會和培訓等。
新加坡積極支持多邊貿易體制的建立,是WTO和它的前身GATT的積極參加者。新加坡把最惠國待遇擴展給它的所有貿易伙伴,只是在知識產權領域非WTO成員方待遇才有所差別。同時,新加坡很重視區域經濟聯盟的作用,它是東盟的創始成員國之一,又是亞太經合組織和亞歐會議的成員,新加坡積極致力于在這些國家間減少貿易及非貿易壁壘。新加坡與印尼、馬來西亞還組成“經濟成長三角聯盟”,充分利用周邊國家的資源、市場優勢。在雙邊經濟合作領域,新加坡同新西蘭、日本和墨西哥的自由貿易協定正在談判或醞釀中。
三、《進出口貿易規則法令》和《自由貿易區法令》
(一)、《進出口貿易規則法令》
《進出口貿易規則法令》共分為三章四十五條,其中重點規定了對進出口貨物實行登記註冊、管制及控制的政府授權(第三條),許可證的發放及撤銷(第六、七條),計算機服務(第八條),授權官員可以行使的具體權利包括扣押貨物、沒收貨物、對運輸工具的權利、檢查貨物及包裝、搜查等(第十二至二十六條),及商業秘密保留(第三十一條)。
該法是一部很詳細的關于管理進出口貨物的法律,內容涉及對貨物進行登記註冊、管制和控制的多個方面。從立法技術上講,該法案有些地方值得我們在制定有關對外貿易法律時加以借鑒。例如,該法針對相對人不遵守法律規定、不服從授權官員指示的行為制定了相當具體的規定,如第16(7)、第17(2)、第19(3)、第21(4)和第27條等,處罰措施包括罰款、拘留和監禁,視應履行義務的輕重緩急靈活適用。這使得該法的貫徹執行得到有力保障,同時應當註意處罰措施的多樣性和靈活性。我國《對外貿易法》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多規定的是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很少。其實《對外貿易法》中應當更多地體現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淡化刑事責任或只作簡單的指引性規定,對行政責任部分規定更加明確、具體的內容。
從內容上看,該法案也有我們值得學習的地方。首先,該法第八條用多達11款的內容對計算機服務作了詳細規定。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模式和信息交流模式,為企業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潛力,也日益影響著對外貿易的方方面面。作為管理對外貿易的宏觀性大法,《對外貿易法》應當對此做出原則性規定,以保證我國對外貿易領域電子商務將來發展的順暢性。其次,該法第三十一條對商業秘密保留作了具體規定。對外貿易管理人員接觸到的企業信息,很多都屬于商業秘密,屬于不應對外發表或公開的資料,保守這些商業秘密是管理者基本的義務,一旦違反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我國在制定貿易法律時應當對管理者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加以規定,重視商業秘密保留在對外貿易工作中的重要性。
(二)《自由貿易區法令》
《自由貿易區法令》共分為七個部分二十四條,其中重點規定了自由貿易區內商品的處理(第5條),自由貿易區內的操作和生產(第6條),關稅的計算(第7條),及管理部門的責任和功能(第11至14條)。
該法是一部比較詳細的關于自由貿易區的法律。其中管理部門的責任和功能部分的規定很具體,也很有特色,體現了政府部門作為服務機關和管理機關雙重身份的特點,一方面要提供各種設施做好服務,另一方面要監督自由貿易區的合法經營,這些都值得我們制定相關對外貿易法律時加以借鑒。新加坡的轉口貿易、加工貿易舉世聞名,自由貿易區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同樣,在加強管理、確保稅收安全的前提下,我國的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類似自由貿易區的地區也必將對國民經濟做出巨大貢獻,尤其對我國沿海地區從事勞動力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產業來說更是如此,所以《對外貿易法》應當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做出規定,保護并擴大此類地區的經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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