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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修訂刑事程序法典
(新加坡)新加坡修訂中的刑事程序法典范圍廣泛,也推出多項新的條款,其中被告賠償受害者及阻止律師不合理收費的新條款最具影響力。
新條款要求法庭考慮是否在每次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后,下令被告賠償受害者,而這方面的賠償也不設頂限。這樣的規定讓受害者無 需另外展開民事索償,可更快及更方便獲取賠償。這些賠償主要是交通和醫藥費,不包括民事 索償中的未來收入損失項目。
律師表現差禁收費
此外,如果被告律師收費不合理或不恰當,或在法律程序中缺乏合理的能干表現,法庭能禁止律師向當事人索取律師費,或要律 師把律師費歸還當事人,以保護被律師慫恿而進行不必要上訴及申請的當事人。
新的刑事程序法典也規定,控辯雙方在案件未開審前交換文件。新程序自動適用于高庭案件和多數初庭案件。但允許推事庭采取“選擇采用”機制,只要各造同意,控辯雙方 也能交換文件。過去只有民事訴訟各造采取交換文件做法。
新加坡刑事程序法典將進行自1965年獨立以來第一個大刀闊斧改革,當中包括在以社區為基礎的判決方面,給法庭引入更多具備伸縮性的判刑選擇。
律政部長兼內政部第2部長尚穆根周一(4月26日)在國會對新的刑事程序法典法案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Bill)和驗尸官法案(Coroners Bill)提出一讀。
法案允許法庭可發出短期拘留令、日間報到令、強 制性治療令、社區服務庭令和社區工作令。這些判決將使法庭對罪行較輕微的罪犯判刑時,有更多選 擇和伸縮性。
過去推出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其他以社區為基礎的判決(Community Based Sentencing),是在家服刑計劃和緩刑監視。
新程序提供5選 擇判刑
新程序讓法庭可以只對罪犯判處一項以社區為基礎 的判決,或配合其他以社區為基礎的判決。過去,法庭是 在判罪犯緩刑監視時才對他發出社區服務令,新程序提供的5種選擇判刑,讓法官在判決上更靈活。
以社區為基礎的判決也可替代任何監刑、鞭刑和罰款的判決。一項例外是法庭可另外加判社區工作令,或者以社區工作令取代監 刑和罰款。
為給罪犯多一個機會,罪犯登記法令將修正,一旦 罪犯完成刑罰,犯案紀錄就“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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