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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的出口退稅體制

發布時間:2011/7/1 點擊:385
導讀:
詳細介紹
 意大利的出口退稅體制(restituzione all’esportazione)與我國的出口退稅體制完全不同。我國的出口退稅體制是屬于我國稅務體制的一部分,通俗地講就是一企業將其產品用于出口時,稅務部門會將其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增值稅退還給該企業,方式目前一般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意大利也有我國意義上的出口退稅,但一般被稱為“歸還增值稅”(rimborso dell’imposta sul valore aggiunto)。在意大利,真正意義上的出口退稅體制是獨立于稅務體制的,實際上是在執行歐盟制定的有關農產品的出口補貼政策。

  一、出口退稅體制概況

  意大利的出口退稅體制是根據1999年6月30日的第3665/87號歐委會法令(以下簡稱法令)建立的,此法令已被1999年7月1日的第800/1999號法令所替代。該體制的主要目的是給包括意大利在內的歐盟各國農產品出口商提供出口退稅的優惠。歐盟實行出口退稅措施主要是為了彌補在歐盟境內生產的用于出口到第三國的農產品,在成本或價格方面與國際市場上現行的成本或價格之間的差異,從而促進歐盟各國農產品的出口,使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更具競爭力。
  意大利的出口退稅完全是執行歐盟統一農業政策(PAC)的,該政策是為了保證對歐盟農產品市場實行統一管理而制定的,并用其來支持、協調和替代各成員國先前的農業政策。在這一政策的指導下下,各成員國在實行出口退稅過程中,不同的商品種類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改變其退稅率,并依靠退稅率的不同有針對性地調整農產品的出口種類及鼓勵企業向哪些國家出口。歐盟委員會根據其在全世界的農業發展戰略,制定不同商品的退稅率,并根據具體情況,適時改變,各成員國則完全根據歐盟委員會公布的退稅率來執行本國商品的退稅。舉兩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一下這個體制是如何發揮作用的,其一,意大利的出口商出口食糖可以獲得2%(平均值)的出口退稅,出口葡萄酒則可獲得14%(平均值)的出口退稅,這樣就鼓勵了出口商更多地出口葡萄酒;其二,意大利出口商將其葡萄酒出口到美國,可以獲得出口總額4%的出口退稅,而當其將葡萄酒出口到中國,則可以獲得出口總額22%的出口退稅,這樣就鼓勵了出口商更多地向中國出口。出口退稅政策就是這樣根據退稅率的不同來調節農產品的出口種類和出口方向。
意大利出口退稅的資金來自成立于1964年的歐洲農業指導和保證基金(I Fondi FEOGA,Fondo europeo di orientamento e garanzia), 這筆基金由歐盟統一管理,其開支情況列入歐盟的預算計劃。歐盟根據各成員國每年的國民生產總值來確定各成員國家應交的份額,然后由歐盟按比例將基金分配給各成員國。
  在意大利出口退稅專項基金由下設在海關總署的農業辦公室(S.A.I.S.A., il Servizio Autonome Interventi Settore Agricolo)來管理。所有要求獲得退稅優惠的企業必須將出口退稅申請(以下簡稱申請)和兩份標準申報單交到SAISA辦公室,這是獲得出口退稅的必要前提。
  目前可以享受出口退稅的產品一般是農副產品,如大米、雞蛋、肉類、橄欖油、糖、蔬果及蔬果制品等。

  二、出口退稅的方式

  意大利企業獲得出口退稅的方式有以下三種:

  1、直接退稅
  當一個企業完成出口后的12個月內(不可抗力除外)向SAISA辦公室遞交了申請和兩份標準申報單(一份是針對所有產品的統一申報單,另一份是針對某個產品的特殊申報單)就可獲得退稅優惠。若企業在12個月過后的6個月內申報,則只能得到應得退稅總額的85%。第800/99號法令的第49條還規定,除了貨物的運輸單和出口合同必須按時提供外,SAISA辦公室為企業提供其它有關獲得出口退稅的文件規定了一個寬限期。企業可以采用各種方式(當面遞交、郵寄、傳真或發送電子郵件)將申請和兩份標準申報單遞交到SAISA辦公室,這是享受出口退稅優惠的前提。

  直接退稅所需文件:
  退稅申請
  統一申報單
  特殊申報單

  2、提前退稅
  企業先將其要求獲得出口退稅的申請交到SAISA辦公室,當企業的出口申報被海關接受時,就可以提前獲得一筆資金。這筆資金的最大數額不能超過其將獲得的出口退稅總額。具體做法是,一個企業將其要求提前獲得出口退稅的申請和有關必要文件交到SAISA辦公室,就可以獲得一筆資金。提前退稅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企業在遞交申請的同時必須提供一份抵押擔保,抵押額相當于企業要求獲得出口退稅額的110%。這筆抵押是為了彌補SAISA辦公室提前支付退稅額的風險。當SAISA辦公室收到有關文件后他的一項重要任務是驗證企業提交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
  企業在完成出口后的12個月內,可向SAISA辦公室提出解除抵押的請求,同時提交兩份標準申報單,SAISA辦公室在6個月內對申報單進行驗證,通過后,即可解除抵押,但在歸還抵押時將收回已付退稅總額的15%(根據情況還可上浮10%)。
  若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要求解除抵押的申請或根本沒有提交申請,SAISA辦公室有權收回已付退稅總額的一部分或全部款項(根據情況可上浮10%),或將其的抵押沒收充公。

  提前退稅所需文件:
  提前退稅申請
  提供抵押
  統一申報單
  特殊申報單
  結算

  3、預資金資助
  根據第565/80號法令對尚未完成出口的產品預先提供資金支持。做法分為兩種,即A:當企業準備出口的產品在海關的監控下正在轉變成商品,并已確定出口日期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提前獲得退稅金額;B、當企業將其產品或商品存放在海關或保稅區,并已確定出口日期的情況下,企業也可以提前獲得退稅金額。(歐盟對“商品”的定義,即當農產品變成所謂的商品時,已經失去了其作為農產品的特征,但該商品來源于農產品,同樣可享受出口退稅,如抗生素或巧克力等)。
  這種預先提供資金資助的方式,可以讓企業在其產品還未變成商品或還在庫存狀態時,企業就可以以出口退稅的名義獲得一筆資金。以這種方式獲得出口退稅時,企業必須填寫提前提供資金資助的專門申請表和有關文件,并提供一筆相應的抵押擔保,企業提供的抵押金額應相當于其要求獲得的出口退稅金額的115%。這種做法是為了彌補SAISA辦公室預先支付所承擔的風險。在此期間,SAISA辦公室將對企業提供的文件進行核查。當企業真正完成出口后,有權向SAISA辦公室提出解除抵押,需向SAISA辦公室提交終止資金資助的申請,并將此申請和其它有關文件在12個月內交到SAISA辦公室。解除抵押時,SAISA辦公室將收回已付退稅總額的15%(根據情況可上浮15%),若在規定期限內,企業還未進行有關解除抵押的行為,SAISA辦公室有權收回其預先支付的全部資金(根據情況還可上浮15%)。
  需要指出的是,企業遞交申請及申報單可采用當面遞交、郵寄、傳真或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

  預提資金資助所需文件:
  要求預提資金資助及終止的申請
  提供抵押擔保
  統一申報單
  特殊申報單
  結算
  以上三種退稅方式,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進行靈活選擇。目前使用較為廣泛的是前兩種。

  三、出口退稅的通關程序

  1、退稅前提和海關
  出口退稅是歐盟FEAOG基金提供給歐盟的出口商將其農產品出口到歐盟以外的國家時給予的一項優惠措施。在享受這項優惠前,出口商必須將其理由充分的出口退稅申請遞交到海關當局。
  每個海關都有自己管轄的領域,因此企業通過海關將其農產品出口到歐盟外的第三國時,必須要經過當地海關,而不是任意一個海關。從這個意義上,歐盟海關法規定,企業的出口聲明必須遞交給當地海關,也就是對其產品的第一個裝貨地有管轄權的海關。
  海關分為邊境海關和境內海關,邊境海關有陸地的、港口的、機場的、公路的、湖邊的,這些海關都代表了國家的邊境。境內海關位于國家境內,通常設在經濟貿易中心內。
  為獲取出口退稅而進行商品出口(最終出口而不是臨時出口),是海關管理商品出口的主要職能之一。按照現行的法規,其它職能還有:轉口、在海關的監控下加工、臨時進口和保稅區等。每個職能都有明確的編號,體現在報關單上。

  2、通關過程
  首先要向當地海關遞交海關報關單,遞交報關單的必須是貨主或貨主的代表。可以是以下幾類人:
   a.貨主
   b.貨主代理,他可以是貨主的下屬或代理人,但以自己的名義行事,一般被稱為間接代理。他具有一定的權力,但必須在貨主的職權范圍內行事,其身份沒有在海關註冊。
   c.海關承運人,代表貨主,一般被稱為直接代理,是除海關和貨主以外的第三方自然人,精通此項業務的職業人,身份在海關註冊,并具有財政部頒發的執照。
   d.海關承運人的代理人。

  海關報關單一般都要經過登記,除非采用EDI(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形式,但也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將書面的報關單上交海關登記。海關報關單使用統一的DAU(Documento Amministrativo Unico)報表,DAU報表是根據1993年的第2913/92號法令制定的,并根據第2454/93號法令進行實施。在商品最終出口時,要求必須使用DAU報表。

  在海關報關單中,必須用官方語言寫明以下內容:
   a.報關員和貨主的身份、住所
   b.貨物的原產地、來源和目的地
   c.包裝的數量和特殊要求
   d.關于貨物的詳細描述(數量、質量、貿易名稱、海關分類)
   e.貨物的價值
   f.若最終出口海關與發貨地不同,還需註明最終出口海關名稱

  報關單使用一種特殊的白紙。需要享受出口退稅的企業需要填寫DAU報表的3a表,并與其它享受出口退稅所需文件一起遞交到當地海關。
  除3a表外,在商品最終出口時,還可能需要填寫以下幾種表格:用于海關出口使用的DAU報表的表1;用于統計貨物最終出口國的表2;用于出口罐裝商品的表3b以及出口商留用的表3。
  出口商將海關報關單上交當地海關,并由海關工作人員對全部貨物進行檢驗,證實其單貨是否相符。在檢驗過程中,海關工作人員可能會要求將貨物的包裝打開以證實單貨的一致性。若海關工作人員對貨物的海關分類有懷疑,則會提取相當于樣品六倍的量,送到相關實驗室進行分析。若分析結果與報關單不符,海關和實驗室將與企業形成爭議;若完全相符,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根據第800/1999號法令的第51款,出口商即可享受出口退稅。貨物化驗的結果將存放在海關。
  海關在接受出口報關單后,會給企業出具一份海關收據,在海關收據的后半部分必須註明貨物的出口地,只有出口到歐盟以外的國家才有資格獲取出口退稅。企業的報關單被海關接受后60天內,企業必須將貨物出口。貨物出口地的證明文件因使用不同的運輸工具而不同,有公路運輸、海運、鐵路運輸和空運等。
  需要指出的是,企業在出口產品時,還需向海關提交可自由兌換貨幣開具的形式發票和用于運輸和支付的最終商業發票。

  3、出口退稅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800/1999號法令第4款及后來的修改令均規定享受出口退稅的產品和出口退稅的受益者都必須具備出口權和退稅權。
  有關退稅的具體規定是:首先根據第240/1997號法令,填好3a表,在企業的出口報關單得到海關接受后,運送貨物到出口地海關,并得到貨物是從歐盟境內海關出口的證明,主管退稅的支付機構會直接將退稅金額支付給有關海關。在當局海關把退稅額支付給企業前,先要核實3a表的正確性和企業是否擁有歐盟境內海關簽發的有關貨物出口地的證明;以及證實海關收據上的記錄、印章、日期的合法性;證明單貨的一致性;驗證退稅的稅號以及貨物性質和原產地是否符合歐盟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
  根據第800/1999號法令制定的1999年7月1日的新規定中有兩個更新:1)裝貨前的通知,申請出口退稅的出口商在當地裝貨前24小時內,必須通知當地海關貨物的起裝時間、裝貨所需時間、出口貨物凈重、退稅稅號、貨物的海關稅號、退稅總額。當地海關可以根據情況制定預先通知時間,但不能少于12個小時;2)出示海關報關單,即出口商在裝貨前2小時或根據當地海關規定的“合適時間”內將DAU表出示給出口貨物第一個裝貨地的當地海關。地方海關當局規定的“合適時間”必須經海關總署批準,目的是可以有充分的時間讓海關工作人員趕到貨物的裝貨地。假如由于出口商的忽略,未將海關申報按時呈交,當地海關有權在裝貨時扣留貨物。
  從以上意大利出口退稅制度,我們了解到包括意大利在內的所有歐盟國家都在實行這個退稅制度,其本質就是對農產品的出口進行補貼。由于歐盟地區農產品生產過剩,而成本較高,不實行補貼就很難出口。這個出口補貼既能提高其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力,擴大出口,又能調節農產品的出口方向。
  農產品出口補貼是農業補貼措施中的一種。農業補貼措施作為一個政策體系,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初的美國。第一次世界大戰使得糧食普遍短缺,美國以其豐厚的農業資源積極擴大糧食生產和出口,導致后來農產品大量過剩、出口急劇減少、農民收入大幅度下降,大量農戶破產。為扭轉局面,30年代初,羅斯福政府制定《農業調整法》,政府撥專項資金,設立專門機構,從農業資金、糧食儲備和農產品市場銷售三個方面入手,實行支持與保護本國農業的政策。歐盟的農業保護政策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十幾年農產品供給不足、依靠進口的階段,其農業保護政策除對農業和鄉村建設的財政投入外,主要手段仍是對農產品的價格與出口進行補貼等。
  在當今的世界經貿形勢下,各個國家都在努力尋求建立一個全球自由貿易體制,特別是世貿組織的成員國在世貿組織的游戲規則內,一方面尋求貿易自由化,另一方面又想方設法保護本國產業,各個國家在雙邊和多邊談判中紛紛高呼要發展貿易自由化,在實際貿易中卻又設立了形式繁多的貿易壁壘。各國間的貿易戰也不斷爆發,譬如美國的鋼鐵加稅和農業補貼引起的國際貿易摩擦等等。我國加入世貿也意味著國內市場將進一步開放,國內各行各業不可避免地將受到來自世界各國同行業的沖擊。
  我國的農業領域是最需要開放又最需要保護的行業,加入WTO后我國政府開始履行各項承諾,農產品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對關系國計民生的缺乏比較優勢的糧、棉、油、糖等大宗敏感性農產品的沖擊,從潛在狀態將迅速轉化為現實的挑戰。特別是在目前我國農產品供給充裕的背景下,關稅配額內農產品的大量涌入,對穩定農業生產、增加農民收入、擴大農民就業的負面影響較大,由此可能加劇的部分人群的貧窮與失業問題,對農村乃至全國的社會穩定均構成了現實的威脅。
  鑒于加入WTO后,市場準入承諾短期內對我國農業生產及農民就業和收入,存在明顯沖擊,為此,需要在WTO規則范圍內尋求對農業的補貼。但各國對農業補貼又特別敏感,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發展我國農業,首先應充分發揮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成本低的優勢,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其次就是我國政府可以在世貿組織的規則下,在資金、技術、服務等全方位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農業管理體制改革步伐,提高農業補貼效率。加入WTO不僅意味著農業生產結構內部的調整,而且更是農業管理體制和政策的調整。農產品貿易體制、信貸機制、財政補貼機制、科研與推廣機制等應從體制和制度上擺脫計劃經濟的影子,按照WTO的有關規則與世界同步發展。既要運用世貿組織的規則,加強農產品進口管理,更要著力提高中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也是農民最多的國家,在今后面對國際市場的壓力和挑戰下,要充分發揮我們的比較優勢,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使我國在世界農產品貿易中占據相應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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