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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
1. 引言
在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是以擔任一個特定信托或一組相關信托的受托人為唯一目的公司。若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僅向其章程大綱中確定的信托提供受托人服務,就將免于遵守《2001 年信托(信托業監管)法》下的持牌要求。這項豁免是由《2002 年信托(信托業監管)豁免法令》作出的。
2. 設立私人信托公司的理由
控制權
信托的委托人(即財產授予人)有時不愿意放棄對信托財產的完全控制和參與。在稅收及其他考慮因素允許的情況下,若遵循正確的形式恰當地管理私人信托公司,委托人及其家人可在不影響信托結構法律效力的同時對信托財產擁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參與。若作為委托人的客戶因經驗不足而對信托結構感到不安,私人信托公司的公司形式則對其而言更為熟悉,也更易解釋(“就像擁有一間屬于自己的、具有董事的公司”)。
熟悉性與持續性
委托人期望受托人能知悉其家庭狀況并對這方面的信息具有敏感性,且能據此對信托進行相應的管理。通過將家庭成員及/或親近的家庭顧問納入董事會,私人信托公司將比機構受托人更加了解委托人的家庭。此外,私人信托公司因人員流動造成混亂的可能性較低,而機構受托人則常因雇員的升遷而出現混亂。
私密性
當董事會是由家庭成員及/或親密的私人顧問組成時,傳布和披露有關信托和家庭事務的信息就更有限制,也更加安全靈活性私人信托公司可為委托人“量身設計”以更好地符合其意圖。私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的職責和權力的范圍能被相應調整。特別是,對私人信托公司的運用將與家庭獨立投資顧問和家族帳房的管理相協調;使得管理更加簡化,更有效率。
費用
機構受托人的年費通常是根據信托財產的價值來計算的,若具有重大價值的資產被置入信托內,機構受托人的年費則會相當高。比較而言,成立和運營一間私人信托公司的費用可受客戶控制,對大型信托來說會低很多。
家庭教育和治理
作為一間家庭所有的公司,私人信托公司為繼承大量財富的受益人提供了一個對其加強教育的結構性平臺。這些受益人明白如何管理家庭資產并適時參與受托人的決策至關重要。
專業責任
機構受托人日益關註其潛在的責任和被訴的風險,可能不愿意接受具有較高風險的資產(例如,高風險的資本投資,營運資產為船舶或航空器和商用房地產的公司)的所有權。在上述情形下,專業受托人或銀行受托人通常更愿意提供董事來管理一間私人信托公司,而不是擔任受托人本身。
個人責任
面對直接擔任受托人或擔任私人信托公司的一位董事的選擇時,對個人而言,明智的選擇是后者。因為這可使其避免由個人信托關系而帶來的個人無限責任的風險。
3. 設立一間私人信托公司
在百慕大,根據《1981 年公司法》私人信托公司可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百慕大法律將公司區分為“本地”公司(主要由百慕大人擁有)與“豁免”公司(主要由非百慕大人擁有)。一般說來,除例外情況外,豁免公司僅能從百慕大境內開展與百慕大境外的交易和活動相關的營業。若委托人在設立相關信托時并非通常居住于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則被允許完全在百慕大境內開展營業。
所有百慕大豁免公司的成立均須經百慕大金融管理局(下稱“BMA”)批準。百慕大法律要求必須披露最終實益權益人的身份,所有持有擬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不少于百分之五(5%)股份
的最終實益權益人均須簽署一份個人聲明,證實其是聲譽良好之人士且在其他百慕大業務中亦良好聲譽。若公司是由一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持有(這種情形很常見),則該信托的委托人須作出上述聲明。
私人信托公司可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信托”或“受托人”的字眼。私人信托公司須在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向BMA 存檔一份函件,證實其具有受豁免的資格,且詳細說明其信托業務的性質和范圍。
4. 設立私人信托公司的時間表
一間私人豁免公司通常可在向 BMA 遞交完整申請和最終實益權益人的相關信息以及必要
的個人聲明后,5 日內成立。
5. 股本及融資
對私人信托公司無最低法定股本和已發行股本的要求。百慕大豁免公司須至少有一位股
東。股份可以登記在代理人的名下。不允許發行無面額股以及不記名股。
6. 董事、職員和代理人
百慕大豁免公司須至少具有兩位自然人董事(目前尚不允許法人董事),且必須滿足一定
的百慕大居住要求。換言之,百慕大豁免公司董事必須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a) 兩位百慕大居民董事,或
(b) 一位百慕大居民秘書和一位百慕大居民董事,或
(c) 一位百慕大居民秘書和一位百慕大居民代表,均須為自然人。
可任命候補董事,賦予其在某位董事缺席時擔任董事的權力。在任何時候,若被候補的董事缺席,候補董事有權行使被候補董事的全部權力。通常至少會為百慕大董事規定其候補董事。董事或候補董事無須為行使職權而持有公司股份。
百慕大豁免公司須具有一位總裁和一位副總裁(或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須由公司董事擔任。可進一步設立其他的職位,就任該等職位的人,無須是董事。
所有百慕大豁免公司均須具有一位秘書,按照公司章程細則就職并保管公司記錄。百慕大法律不要求豁免公司具有註冊代理人。
7. 註冊辦事處
百慕大豁免公司須在百慕大有一個註冊辦事處,且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郵政信箱不能作為註冊辦事處。
8. 會議
百慕大豁免公司須在每一日歷年度召開一次年度股東大會。董事或持有不少于百分之十(10%)已發行股份的股東,均可在發出通知五日后召開特別股東大會。對于董事會會議并無法定要求,根據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董事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規制董事會會議的進程。董事或股東在董事會會議或股東會會議上可以采取的行動,亦可以由董事或股東以書面決議一致通過的方式來進行。
9. 公司記錄和隱私
信托文件和內部通訊往來和記錄具有私密性,不向公眾或任何第三方公開。
百慕大豁免公司的下列記錄可在百慕大公司註冊處供公眾查閱:
(a) 章程大綱;
(b) 成立證書;
(c) 說明公司註冊地址的通知;以及
(d) 公司押記登記冊。
此外,可在指定的辦公時間內于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查閱公司的董事和高級職員名冊以及股
東名冊,查閱股東名冊須支付少量費用。章程細則不向公眾公開。
通常,百慕大豁免公司無須將帳簿向百慕大公司註冊處存檔備案。
10. 公司責任和董事責任
公司的責任
與其他任何的受托人相同,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對受益人負有忠實義務和誠信義務,須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出發點(以遵守信托文書中的任何排他規定為前提)。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須為公司的最大利益而作為,且須遵守特定的法定義務以及普通法上的忠實義務和誠信義務。
董事和高級職員的責任
董事的義務和責任源于公司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的規定,普通法以及成文法。董事的義務主要有兩類:
(a) 普通法所要求的忠實義務,包括為公司的最大利益誠實及誠信地作為;以及
(b) 註意義務,確保董事以一定程度的註意來履行董事的職責,該一定程度的註意是指對一個具有類似知識和資歷的人能合理預期的註意程度。董事義務是每位董事所負的義務,亦是全體董事對于公司所負的義務。董事并不是對個別股東或信托的受益人負有義務。實踐中存在不遵守修訂后的《1981 年公司法》要求的違法行為。
11. 稅收
在百慕大,百慕大豁免公司本身及其股東(除通常居住于百慕大的股東外)無須繳付所得稅、預提稅、資本利得稅、資本轉讓稅、遺產稅或繼承稅。
百慕大豁免公司可依據《1966 年受豁免稅負保護法案》(Exempted Undertakings TaxProtection Act 1966)向財政部申請一份承諾函(取得該承諾函的可能性高),該承諾函保證若百慕大日后通過相關立法,對利潤或所得進行征稅,或對資本資產、收益或增值進行征稅,或征收遺產稅或繼承稅性質的稅項,上述稅項至少于2016 年3 月前不適用于公司。百慕大豁免公司無須就簽署的任何文書繳付印花稅,亦無須就與百慕大豁免公司的權益有關的文書繳付印花稅。但涉及百慕大財產的交易有可能須繳付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