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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經商法律環境概述
憲政體制
加拿大是一個議會民主制國家。其憲政體制源于英國的模式。盡管伊麗莎白二世女王是加拿大的國家元首,但是,加拿大政府卻是由全體公民通過民主的方式選舉產生的。由于加拿大是聯邦制的國家,因此,憲法規定立法權和行政管理權分別由聯邦政府和十個省政府行使。聯邦政府和省政府都是分別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這樣,無論是聯邦一級還是省一級政府,執政黨經常出自于不同的政黨。
聯邦政府或省政府在某些領域擁有完全的管轄權。在另一些領域,可能聯邦政府和省級政府對同一事務有不同的管轄權。另外,省政府把一些管理權限委托給市級政府行使。因此,一項商業活動有可能同時受聯邦,省和市三級政府管轄,它還可能受行政部門的政策以及各級法院的管轄。
在大多數情況下,聯邦議會有立法權,但是,其權限只涉及加拿大整體的事項,例如國際貿易,各省之間的貿易,國防,公民和移民事務,刑事法律,貨幣,知識產權,郵政,航天以及廣播事業。
聯邦議會也負責審議育空地區,努那伍特地區和西北地區的事務。這些地區也享有一些自治權,并通過選舉產生的區管委會管理本區的事務。在某些地區,基于有關條約和協議,加拿大的原駐民行使有限的自治管理。
加拿大的十個省在私有財產,合同簽署,自然資源,土地使用和計劃,司法審判, 教育,衛生醫療和市政管理方面享有立法權并有權制定省級有關法律。大多數涉及一般商業活動商務法律也由各省立法機構制定。但是,加拿大各省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在諸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都保持一致。
實際上,加拿大聯邦和各省政府對涉及省一級立法權限管轄的事務,通常以分擔財政和權力代行的方式進行合作,從而創建了全國范圍內實施管理的共同機制。例如,在醫療衛生方面設立有全國的標準并建立了聯邦專款基金。盡管各省根據憲法有權征收所得稅,但是,除魁北克省外,其他各省都被授權為聯邦政府征收所得稅。因此,有關所得稅征收的規定和程序在加拿大全國范圍相對來說是一致的。
加拿大的憲法包括«人權與自由憲章»,它規定了個人在和政府發生關系時的一些權利。各省政府和地區政府也制定了保護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法律。
司法體系
除魁北克省以外的加拿大其它各省都適用以判例為主的習慣法。其司法體制源溯于英國的習慣法并由此派生而來。魁北克省的法律體系為習慣法和民法的混合型。在諸如合同和財產等一般民事法律領域受民法的約束。盡管魁北克省的民法典在歷史上源于法國,但是,今天它在很大程度上因加拿大所處北美地域緣故而受到加拿大整體法律的影響。
加拿大的司法體系更能夠反映的是美國的司法模式而不是歐洲的司法模式。例如,加拿大的證券法更加趨同于美國的有關法律并與之相協調。
加拿大的一般司法案件均由各省法院審理。但是,加拿大最高法院作為全加拿大的最高司法機構行使終審權。盡管加拿大設立了聯邦法院,和美國的聯邦法院相比,加拿大的聯邦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非常有限。其審理案件的范圍只限于加拿大聯邦所管轄權限內的案件和控告聯邦政府的案件。盡管各省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及聯邦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聯邦政府任命,但是,所建立的獨立司法制度很完善,各級法院均不受任何政治因素的干擾和影響。各省還設立了更低一級的法院,這一級的法院由省級任命的法官主持并負責審理非重大的一般案件。
經濟體制
加拿大是一個自然資源極為豐富,高科技非常發達,以市場經濟為導向,有較高生活水準的工業化社會。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制造工業,礦業和服務業的高速發展使其從一個大農業國率先成為了一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國家。1989年簽署的美加自由貿易協定(“FTA”)和1994年簽訂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這一協定包括了墨西哥)促進了加拿大與美國在貿易和經濟上的快速增長。由于他們各自極為豐富的自然資源,高技能的勞動力,穩定的政治經濟體制和現代化的資本市場使加拿大保持了穩固的經濟繁榮。
加元的滙率一直與其他外滙相聯系而自由浮動。加拿大中央銀行,即加拿大銀行獨立于聯邦政府,負責確定指導利率并行使其職能。
作為經商之地,加拿大有很多優勢:
• 在西方七國(G7)中加拿大的商業運營費用最低。
(見KPMG組織報告:2006年全球競爭選擇)
• 在<2005-2009年全球商業環境排名預測>中加拿大排名第二。
(見«經濟學家信息»雜志: «全球商業環境評估» 2005年3月刊)
• 加拿大的總體競爭力在全球排名第七,在大國中排名第三。
(見國際管理發展研究所報告:世界各國競爭力年鑒,2006年)
• 2006年,加拿大在全球成長性競爭力方面排名第十四,這項排名是根據影響未來經濟成長性的關鍵因素排列的。
(見世界經濟論壇報告:全球競爭力報告2005-2006)
• 在世界銀行«經商在2005年:排除障礙求發展»的報告中,加拿大獲評頗高。報告指出:只需兩個步驟,三天時間,花費不到一個人年收入百分之一的錢,就可以在加拿大開辦一個企業(2004年9月)
• 加拿大公司在公司管制方面排名世界第二。
(資料來源于國際管理協會主導撰寫的,并經布倫博格經濟咨詢公司審核的研究報告, 2005年3月)
(本節內容,由加拿大戴維斯•沃德•菲利普和偉伯格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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