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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知識產權保護淺析
發布時間:2011/7/4 點擊:264
導讀:
詳細介紹
一、概述
加拿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主要由加知識產權辦公室(The 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負責,保護范圍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工業設計、集成電路圖紙和植物培育者權利7個方面,簡述如下:
1、專利權 (Patent)
根據加專利法(The Patent Act)的規定,符合申請專利資格的發明必須是全新的和實用的,包括任何全新而實用的產品、技藝、加工程序、機器材料等,也包括對舊有產品和工藝的改進。
加根據“申請在先”原則確定并授予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的排他所有權,專利保護的期限為20年,自在加提出專利申請的當天起算。保護期內,如果專利權受到侵犯,專利所有人可以尋求司法救濟以阻止該侵權行為,并有權要求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2、著作權 (Copyright)
加著作權法(The Copyright Act)規定了任何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的原創持有人可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權,以控制其作品的復制或進行其它商業性開發。著作權人有權獨立進行或授權他人對其作品進行出版、制作、復制、翻譯、廣播、改編、公映等活動。著作權為自然產生的權力,及作者在完成作品時自動獲得了該作品的著作權,并不需要經過申請才能獲得,但經過申請確認的著作權能夠得到更有效、充分的保護,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去世后50年。
3、商標權 (Trade-marks)
根據加商標法(The Trade-marks Act)的規定,商標的法律權利來源于對商標本身的使用。商標的註冊不是強制性的,但註冊的商標必須顯示該商標目前在加正在使用、或準備要在加使用該商標。通常情況下,一個商標註冊申請在經過審查、確認、經公開發表并沒有得到成功的反對時,該申請即被批準并獲得註冊,保護期限為15年,註冊期可以每15年延續一次,續期次數沒有限制。
4、商業秘密 (Trade Secret)
加沒有與商業秘密直接相關的立法,但在實踐中,當第三方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了該秘密,則商業秘密所有人可以通過司法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商業秘密不是排他性的權力,任何第三方均有權通過獨立的途徑發現和獲取該秘密,只要不是通過非法手段從商業秘密所有人處獲取,則不屬于違法行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期限至該秘密通過正當途徑公諸于世為止。
5、工業設計 (Industrial Design)
工業設計權由加工業設計法(The Industrial Design Act)進行保護,工業設計權必須經過申請才能獲得,一項工業設計的申請必須在該設計公開的12個月之內進行,工業設計權的保護期限最長為10年。
6、集成電路圖紙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集成電路圖紙保護的依據是加集成電路圖紙法(The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Act),集成電路圖紙的所有人經申請享有該圖紙的所有權,該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仿照該圖紙或其實質部分。集成電路圖紙在投入商業使用2年內必須申請註冊,經註冊后所有人享有權力的期限最長為10年。
7、植物培育者權利 (Plant Breeder’s Rights)
根據加植物培育者權利法(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Act),除藻類、菌類和真菌類外,植物培育者可享有其培育的新物種的所有權,該權利由加食品檢驗署植物培育者權利辦公室(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Office)受理申請并經檢驗、認證后授予,保護期限最長為18年。
除上述提及的法律外,加刑法(The Criminal Code)和競爭法(The Competition Act)的部分條款以及各省政府頒布制定的專門法律、法規、規章也適用于知識產權保護。
根據職責分工,加皇家騎警(the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負責打擊假冒、盜版商品等執法工作。
二、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壓力
總體上看,加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立法完善,能夠為權利人提供充分的保護,但亦并非十全十美。和美國相比,加拿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明顯不夠,也面臨著來自國內外的各種壓力。
1、國內壓力
國內壓力主要來自加產業界。加制造商和出口商協會(The Canadian Manufacturers and Exporters)以及加反假冒商品網絡聯盟(The Canadian Anti-Counterfeiting Network)多次向加政府提交報告,指出加目前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主要問題,包括:
1)加國內市場假冒、盜版商品猖獗,包括藥品、軟件、CD、DVD、兒童玩具、電子產品、服裝、鞋類、汽車和飛機零部件、食品飲料、各種奢侈品等。據估算,每年在加市場流通的假冒、盜版商品市值大約為200-300億加元。
2)實踐已經證明,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假冒和盜版問題成本高昂且根本不具備可行性和有效性;通過行政執法打擊假冒和盜版問題無法律明文規定,因此力度亦不夠。
3)加刑法適用條款偏弱,對假冒和盜版行為缺乏足夠的震懾力,亟須改進。
4)加目前最大的問題是邊境執法力度不夠,即缺乏有效的手段,加邊境服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也沒有明確的職責規定對假冒和盜版商品采取及時、有效的行動。
基于上述原因,加產業界呼吁政府盡快制定或修改有關法律,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特別是加強刑事執法,加大對假冒、盜版商品的打擊力度。包括:明確知識產權執法的打擊對象;加強各職能部門,特別是邊境服務署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職責;設計實施簡便易行的行政手段,對假冒、盜版商品采取查封、銷毀等行動;職能部門應加大執法的透明度,加強與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大對侵權、盜版者的懲罰力度;加強皇家騎警和邊境服務署在執法過程中的合作等。同時,亦希望加政府能夠加強同其它國家政府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保護加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在其它國家不受侵犯。加產業界同時對中國、印度、巴西和俄羅斯等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尤其表示關註。
2、國際壓力
國際壓力主要來自美國。2006年,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在其就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發表的特別301報告中,將加拿大列入觀察列表(watch list)國家,指稱加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包括:
1)加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互聯網條約的締約國,但其至今未通過國內程序批準該條約以及通過相關法律的修改使該條約在加國內適用。
2)加應對其著作權法進行修改,以對通過電子形式傳播的作品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保護。
3)加應頒布法律,對尚處于試驗階段的藥品及其配方、數據提供保護,防止這些資料被非法使用。
4)加應改善其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體系,以有效地打擊假冒、盜版產品,阻止這類產品在加國內市場流通。
5)目前,加邊境服務署只能在接到加法庭的司法指令后才能對假冒、盜版產品采取行動。加應改善其邊境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體制,強化邊境服務署的執法職能,使其能夠主動行使職權,采取及時、有效的行動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并加強邊境服務署同皇家騎警在該領域的合作。
6)加應增加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人員配備,并使執法人員得到必要的培訓,從而有效地開展工作。
1998年和1999年,歐盟和美國先后就加拿大的藥品專利保護問題和專利權保護期限問題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經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裁定,認定加某些做法與其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項下的承諾不符合,要求加進行修改。加拿大最后執行了WTO的裁定。
駐加使館經商參處
2006年11月27日
資料來源:
1、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
http://strategis.gc.ca/sc_mrksv/cipo/welcome/welcom-e.htm
2、加拿大皇家騎警
http://www.rcmp-grc.gc.ca/fio/intellectual_e.htm
3、加拿大制造商出口商協會
www.cme-mec.ca
4、加拿大反假冒商品網絡聯盟
http://www.cacn.ca/
5、加拿大高林律師事務所
http://www.gowlings.com/index.asp?lang=0
6、加拿大布雷克律師事務所
http://www.blakes.com/english/
7、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http://www.ustr.gov/
加拿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主要由加知識產權辦公室(The 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負責,保護范圍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工業設計、集成電路圖紙和植物培育者權利7個方面,簡述如下:
1、專利權 (Patent)
根據加專利法(The Patent Act)的規定,符合申請專利資格的發明必須是全新的和實用的,包括任何全新而實用的產品、技藝、加工程序、機器材料等,也包括對舊有產品和工藝的改進。
加根據“申請在先”原則確定并授予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的排他所有權,專利保護的期限為20年,自在加提出專利申請的當天起算。保護期內,如果專利權受到侵犯,專利所有人可以尋求司法救濟以阻止該侵權行為,并有權要求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2、著作權 (Copyright)
加著作權法(The Copyright Act)規定了任何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的原創持有人可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權,以控制其作品的復制或進行其它商業性開發。著作權人有權獨立進行或授權他人對其作品進行出版、制作、復制、翻譯、廣播、改編、公映等活動。著作權為自然產生的權力,及作者在完成作品時自動獲得了該作品的著作權,并不需要經過申請才能獲得,但經過申請確認的著作權能夠得到更有效、充分的保護,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去世后50年。
3、商標權 (Trade-marks)
根據加商標法(The Trade-marks Act)的規定,商標的法律權利來源于對商標本身的使用。商標的註冊不是強制性的,但註冊的商標必須顯示該商標目前在加正在使用、或準備要在加使用該商標。通常情況下,一個商標註冊申請在經過審查、確認、經公開發表并沒有得到成功的反對時,該申請即被批準并獲得註冊,保護期限為15年,註冊期可以每15年延續一次,續期次數沒有限制。
4、商業秘密 (Trade Secret)
加沒有與商業秘密直接相關的立法,但在實踐中,當第三方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了該秘密,則商業秘密所有人可以通過司法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商業秘密不是排他性的權力,任何第三方均有權通過獨立的途徑發現和獲取該秘密,只要不是通過非法手段從商業秘密所有人處獲取,則不屬于違法行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期限至該秘密通過正當途徑公諸于世為止。
5、工業設計 (Industrial Design)
工業設計權由加工業設計法(The Industrial Design Act)進行保護,工業設計權必須經過申請才能獲得,一項工業設計的申請必須在該設計公開的12個月之內進行,工業設計權的保護期限最長為10年。
6、集成電路圖紙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集成電路圖紙保護的依據是加集成電路圖紙法(The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Act),集成電路圖紙的所有人經申請享有該圖紙的所有權,該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仿照該圖紙或其實質部分。集成電路圖紙在投入商業使用2年內必須申請註冊,經註冊后所有人享有權力的期限最長為10年。
7、植物培育者權利 (Plant Breeder’s Rights)
根據加植物培育者權利法(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Act),除藻類、菌類和真菌類外,植物培育者可享有其培育的新物種的所有權,該權利由加食品檢驗署植物培育者權利辦公室(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Office)受理申請并經檢驗、認證后授予,保護期限最長為18年。
除上述提及的法律外,加刑法(The Criminal Code)和競爭法(The Competition Act)的部分條款以及各省政府頒布制定的專門法律、法規、規章也適用于知識產權保護。
根據職責分工,加皇家騎警(the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負責打擊假冒、盜版商品等執法工作。
二、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壓力
總體上看,加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立法完善,能夠為權利人提供充分的保護,但亦并非十全十美。和美國相比,加拿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明顯不夠,也面臨著來自國內外的各種壓力。
1、國內壓力
國內壓力主要來自加產業界。加制造商和出口商協會(The Canadian Manufacturers and Exporters)以及加反假冒商品網絡聯盟(The Canadian Anti-Counterfeiting Network)多次向加政府提交報告,指出加目前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主要問題,包括:
1)加國內市場假冒、盜版商品猖獗,包括藥品、軟件、CD、DVD、兒童玩具、電子產品、服裝、鞋類、汽車和飛機零部件、食品飲料、各種奢侈品等。據估算,每年在加市場流通的假冒、盜版商品市值大約為200-300億加元。
2)實踐已經證明,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假冒和盜版問題成本高昂且根本不具備可行性和有效性;通過行政執法打擊假冒和盜版問題無法律明文規定,因此力度亦不夠。
3)加刑法適用條款偏弱,對假冒和盜版行為缺乏足夠的震懾力,亟須改進。
4)加目前最大的問題是邊境執法力度不夠,即缺乏有效的手段,加邊境服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也沒有明確的職責規定對假冒和盜版商品采取及時、有效的行動。
基于上述原因,加產業界呼吁政府盡快制定或修改有關法律,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特別是加強刑事執法,加大對假冒、盜版商品的打擊力度。包括:明確知識產權執法的打擊對象;加強各職能部門,特別是邊境服務署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職責;設計實施簡便易行的行政手段,對假冒、盜版商品采取查封、銷毀等行動;職能部門應加大執法的透明度,加強與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大對侵權、盜版者的懲罰力度;加強皇家騎警和邊境服務署在執法過程中的合作等。同時,亦希望加政府能夠加強同其它國家政府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保護加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在其它國家不受侵犯。加產業界同時對中國、印度、巴西和俄羅斯等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尤其表示關註。
2、國際壓力
國際壓力主要來自美國。2006年,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在其就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發表的特別301報告中,將加拿大列入觀察列表(watch list)國家,指稱加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包括:
1)加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互聯網條約的締約國,但其至今未通過國內程序批準該條約以及通過相關法律的修改使該條約在加國內適用。
2)加應對其著作權法進行修改,以對通過電子形式傳播的作品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保護。
3)加應頒布法律,對尚處于試驗階段的藥品及其配方、數據提供保護,防止這些資料被非法使用。
4)加應改善其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體系,以有效地打擊假冒、盜版產品,阻止這類產品在加國內市場流通。
5)目前,加邊境服務署只能在接到加法庭的司法指令后才能對假冒、盜版產品采取行動。加應改善其邊境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體制,強化邊境服務署的執法職能,使其能夠主動行使職權,采取及時、有效的行動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并加強邊境服務署同皇家騎警在該領域的合作。
6)加應增加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人員配備,并使執法人員得到必要的培訓,從而有效地開展工作。
1998年和1999年,歐盟和美國先后就加拿大的藥品專利保護問題和專利權保護期限問題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經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裁定,認定加某些做法與其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項下的承諾不符合,要求加進行修改。加拿大最后執行了WTO的裁定。
駐加使館經商參處
2006年11月27日
資料來源:
1、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
http://strategis.gc.ca/sc_mrksv/cipo/welcome/welcom-e.htm
2、加拿大皇家騎警
http://www.rcmp-grc.gc.ca/fio/intellectual_e.htm
3、加拿大制造商出口商協會
www.cme-mec.ca
4、加拿大反假冒商品網絡聯盟
http://www.cacn.ca/
5、加拿大高林律師事務所
http://www.gowlings.com/index.asp?lang=0
6、加拿大布雷克律師事務所
http://www.blakes.com/english/
7、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http://www.ustr.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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