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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丟失被盜報告
納稅人發生丟失、被盜發票事件的,應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辦理相應的掛失手續。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丟失發票,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 "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符合條件的,通過系統正確錄入《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信息。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受理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核實納稅人丟失被盜發票情況是否屬實,有關部門出具的遺失證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實有效。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按照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轉交執行環節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進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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