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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審批
一、業務概述
外埠納稅人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異地經營,需要使用經營地發票時可以到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普通發票。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2.《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1)購票員身份證明
(2)註冊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註明的有效期前,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業務需要,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3)《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5)符合條件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進行案頭審核,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調查,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審核《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中申請的發票票種信息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中的貨物數量等是否相符。
2.實地調查
外埠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實地調查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及貨物數量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註明的是否一致。
通過以上審核調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外埠經營納稅人,其他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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