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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用票量的調整
發布時間:2011/7/6 點擊:88
導讀:
詳細介紹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因業務量變化等原因,對其使用的發票數量提出調整申請,稅務機關對其提出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核、調查、審批,并根據審批結果進行發票用票量的調整。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條件的,通過系統正確錄入《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信息,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受理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信息
(2)申報表信息
(3)財務報表信息
主要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與申請的發票用票量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發票用票量調整的范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在《發票領購簿》上打印相應的稅種核定信息,將相關資料進行歸檔。
納稅人因業務量變化等原因,對其使用的發票數量提出調整申請,稅務機關對其提出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核、調查、審批,并根據審批結果進行發票用票量的調整。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條件的,通過系統正確錄入《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信息,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受理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信息
(2)申報表信息
(3)財務報表信息
主要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與申請的發票用票量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發票用票量調整的范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在《發票領購簿》上打印相應的稅種核定信息,將相關資料進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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