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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發布時間:2011/7/6 點擊:79
導讀:
詳細介紹
深圳證券交易所今日發布《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自即日起施行。《規范運作指引》充分借鑒了目前主板和中小板市場行之有效的監管經驗,同時還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特點,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監管要求,體現了深交所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從嚴監管的理念。
針對創業板公司出現的超募資金現象,《規范運作指引》規定:超募資金應同樣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而且應當投資于公司的主營業務,不能用于開展證券投資、委托理財、衍生品投資、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等;公司最晚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后6個月內,做出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并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及時對外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對超募資金使用計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發表獨立意見,并與上市公司的公告同時披露。
為防范上市公司資金被占用的重大風險,《規范運作指引》規定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每季度應對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檢查一次。
此外,為規范特定對象的采訪和調研,避免選擇性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指引》規定上市公司接受特定對象采訪和調研時,要求董事會秘書全程參加,就調研過程和會談內容形成書面記錄,與采訪人員共同簽字確認。《規范運作指引》鼓勵公司將接受特定對象調研、采訪的相關情況置于公司網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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