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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創業板與主板上市條件對比
發布時間:2011/7/6 點擊:562
導讀:
詳細介紹
條件 | A股主板 | 創業板IPO辦法 |
主體資格 |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 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經營年限 |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
盈利要求 |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註:上述要求為選擇性標準,符合其中一條即可) |
資產要求 | 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 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 |
股本要求 |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 企業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
主營業務要求 | 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 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
董事及管理層 | 最近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 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變化 |
實際控制人 | 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 最近2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
同業競爭 | 發行人的業務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 | 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 |
關聯交易 | 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 不得有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
成長性與創新能力 | 無 | 發行人具有較高的成長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創新能力,在科技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創新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 (請參考“兩高五新”,即高科技: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增長:企業增長高于國家經濟增長,高于行業經濟增長; 新經濟:1)互聯網與傳統經濟的結合 2)移動通訊 3)生物醫藥;新服務:新的經營模式(例如 1)金融中介 2)物流中介 3)地產中介)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資源的綜合利用;新材料: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材料;節約資源的材料;新農業:具有農業產業化;提高農民就業、收入的) |
募集資金用途 | 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用于主營業務 | 應當具有明確的用途,且只能用于主營業務 |
限制行為 | (1)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2)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3) 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4) 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5)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6)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 (1)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2)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3)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4) 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5) 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6)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
違法行為 |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最近36個月內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股東最近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
發審委 | 設主板發行審核委員會,25人 | 設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加大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委員與主板發審委委員不互相兼任。 (相關內容將在修訂后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中得到體現) |
初審征求意見 | 征求省級人民政府、國家發改委意見 | 無 |
保薦人持續督導 |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 在發行人上市后3個會計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責任 (相關內容將在修訂后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中得到體現) |
創業板其他要求 | 1、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2、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并強化獨立董事履職和控股股東責任; 3、要求保薦人對公司成長性、自主創新能力作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 4、要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對招股說明書簽署確認意見; 5、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做出風險提示,內容為“本次股票發行后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6、不要求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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