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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市場對于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要求
美國的證券市場
美國有8家證券交易所,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共有7887家公司在美國上市。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納斯達克(Nasdaq)和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是8家中最大的3家交易所。國內外公司還可以在監管較少的場外交易公報板(OTCBB)市場和“粉紅表格”市場報價。要想達到場外交易公報板的資格要求,公司就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當前的財務信息。
監管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具有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制定財務會計和財務報告準則的法定權力。證券交易委員會執行1993年的《證券法》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并根據這些法案公布了范圍很廣的規則和規定。
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規定,不在國內證券交易所或是納斯達克上市但在場外交易的股票也必須進行註冊。
作為自我規范組織的證券交易所還為上市公司制定其他的報告和披露要求,并仔細的檢查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和及時披露情況。
會計原則要求
國內的註冊公司必須根據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報其財務報表。外國註冊公司則可以使用其他的可為證券交易委員會理解的會計原則,但必須以附註列示根據美國公認會計原則調整過的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項目。
財務報表和披露要求
在美國上市的國內和大多數加拿大公司必須在財務年度結束后90天之內呈交按照10-K文件編制的年度報告,在前3個季度每季度結束后45天之內呈交按照10-Q文件編制的季度報告。
上市的外國公司必須在財務年度結束后6個月之內呈交按照20-F文件編制的年度報告;如果在所在國公布中期報告,那么同時它們也需在美國被公布。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和美國證券交易所也要求上市的外國公司在所在國公布中期報告的同時向它們呈交這些報告。
美國的證券法律規定和鼓勵在許多情況下對非公開的重大信息進行及時披露。證券交易所有比證券交易委員會和這些案例法規定得更詳細的及時披露規則。在美國,外國公司面臨與國內公司一樣的及時披露規則。
公司治理披露
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公司在它們的年會公告(代理人聲明)中包括其審計委員會情況的披露和由公司審計委員會提供的包含披露內容的報告。這些規定旨在提高對公司審計委員會的功能執行情況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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