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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香港商標問題
我應采取什么策略來保護我在中國香港以及中國內地的商標?
答:以下列出一些你應考慮采取的策略:
采用一個與別不同和不會侵犯他人權益的商標。侵犯馳名商標的意思可包括使用該商標或類似的商標于不相同的貨品,因此,即使你的產品與該馳名商標所涵蓋的產品極為不同,你亦可能會被指侵犯他人權利。
內地的商標註冊及保障制度與香港并不相同,因此你應分別在兩地註冊你的商標。如只在內地註冊某商標,該商標并不會自動在香港獲得保護。
應盡早為你的商標註冊,以確保你可在業務上使用該商標,并可對任何侵權行為即時采取行動。
如你準備為使用商標批出特許,你應訂立一個完善的特許計劃。
如有人在香港侵犯你的商標,你應根據《商標條例》采取行動。
如發現你在香港的貨品或服務的商譽及聲譽受到別人冒充,你應采取法律行動。
馳名商標毋須在中國香港使用或享有聲譽。是否不會因不予使用而被刪除?
答:即使擁有人沒有在中國香港經營業務或擁有商譽,馳名商標也可得到某程度上的保護 (如擁有人有權反對就不同貨品服務而提出的相同或類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但透過註冊 (防御商標除外) 而得到的保護必須有實際使用支持。
馳名商標有什么其他的保護?
答:如某商標的使用對某馳名商標的顯著特性或聲譽構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損害,則有關馳名商標的反侵犯法律程序可擴大至不同的貨品或服務。即使沒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有關馳名商標在相同或相類似的貨品或服務被侵犯性的使用,并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則馳名商標擁有人有權發出強制令。極為馳名的商標可獲防御商標保護。
新的商標法例是否仍然如舊法例將商標註冊區分?A部和B部?
答:新商標法生效之日,既有的註冊商標已轉移至新的註冊紀錄冊。此新的註冊記錄冊與依舊法例(第43章)的註冊紀錄冊不同,不將商標註冊區分?A部和B部。
何時可依公約優先權在中國香港提出註冊申請?
答:雖然理論上可以在規定的六個月優先權期間的任何時間內提出註冊申請,但是仍應盡可能及早地提出註冊申請,并在提出申請的同時聲稱具有優先權。一旦提出註冊申請,商標註冊處將暫時將此商標引用作為反對其他尚未公布的在先商標申請。如在先商標申請已在香港知識?權公報上公布并獲註冊,這并不影響具有優先權的商標獲得註冊,因?前一商標并不是可對抗后一商標的"在先商標"。如在先商標申請仍處于"反對期”,即在公布的三個月內或該期間的延展期內,優先權人可通過提交反對通知而行使其優先權。
是否需要提交公約優先權文件?
答:除非商標註冊處如此要求,否則無需提交。一般而言,當有與申請商標存在可能沖突的在先申請時,商標註冊處會要求提供公約優先權文件。
雖然已根據《商標條例》聲稱優先權,但由于申請的不足之處而延遲了申請日,導致超過了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這時是否會喪失優先權?
答:如給予的申請日是在申請公約優先權的六個月后,則喪失優先權。
如何對貨品和服務進行分類?
答:第八版的《尼斯分類》適用于《商標條例》。總共有45類貨品和服務。至于具體細節,請瀏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網頁 (http://www.wipo.org/classifications/en/)。
商標註冊處如何審查相互抵觸的註冊申請?
答:基于已存在一個相同或類似的在先申請,註冊處對另一註冊申請的反對只是暫時性的,除非該在先申請獲準註冊(參見《商標條例》第5條關于"在先商標”的定義)。當在先申請獲準註冊,商標註冊處將根據《商標規則》第13(1)條正式提出對另一註冊申請的反對。在此階段,申請人將被要求按《商標規則》第13條規定的時限消除有關反對原由。當反對仍是暫時性的,即在先申請獲準註冊及對后一註冊申請正式提出反對前,申請人仍可采取措施以消除有關反對的原由,如刪除申請說明中已被在先申請包括的貨物和服務。
知識產權署如何處理商標註冊申請?
答:註冊申請的審查程序可分為四個階段:
-檢查申請是否有不足之處;
-審查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的規定;
-接納申請,并公布申請詳情;任何人可就申請提出反對;
-將有關商標註冊,并發出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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