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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商標註冊制度
英國商標註冊制度簡介
英國商標法來源于侵權法,這與歐洲大陸的大多數國家不同,現行的商標法是1938年頒布的。
英國從17世紀開始用普通法及衡平法保護商標專用權之后,在200多年里一直以禁止假冒他人商品的方式間接地保護商標權。1862年頒布的第一部成文商標法并沒有引進註冊制度。
1875年引進註冊制度后,對于未註冊的商標仍舊靠禁止假冒商品(即靠普通法)保護,對已註冊商標則同時給以傳統保護及成文法保護,即雙重保護。這樣,未註冊商標與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在待遇上的根本區別在于,前一種商標權人只有當別人假冒他的商品時才有權起訴,而后一種商標權人在任何情況下,只要其商標被非法使用,無論是假冒下他的商品,還是其它情況(如在廣告中使用、未經許可而進口帶其商標的商品)都有權起訴。
英國商標權成立條件
“使用”商標是維持商標註冊有效的必要條件,卻不是取得註冊的先決條件。未曾使用過的商標,只要其所有人表明自己“意欲使用”,就可以申請註冊,外國人在英國申請商標註冊也是如此。這與美國有所不同。
商標法規定,任何註冊的聯合商標中,只要有一個商標在貿易活動中未中止使用.整個聯合商標就都符合“使用”要求都能保持有效。註冊商標在7年之中未中止使用,也未受到爭議或爭議不能成立,就可成為無爭議商標。
未註冊商標則永遠也不能確立其無爭議的商標權,而且它一般只在其被使用的一郡或數郡內有效。
英國對註冊申請的審查比較嚴格,也較費時,而能夠取得註冊的標記范圍較窄,如服務標記就不能取得註冊。主管機關審查註冊申請,主要是確定商標的識別性及其程度,其次是確定商標是否具有欺騙性,另外還要觀察其與法律、公共秩序、在先權利等等是否存在沖突。其中對欺騙性的審查就有10多個審查項目,如;是否對產品品質有欺騙性提示,是否對產品產地有欺騙性提示:是否對產品的經營范圍有欺騙性提示:是否對商標所有人的法律地位或其它專有權有欺騙性提示;是否會與原使用人的商標相混淆而產生欺騙性后果等等。
英國註冊商標有效期為7年,可以無限續展,每次續展期為14年。
註冊簿中的A部和B部
英國商標註冊劃分為A、B兩部,究竟能夠獲得在哪個部的註冊,是由商標本身的識別性及其程度決定的。
能夠在A部註冊的商標必須包含下列基本項目的至少—項或由其中至少一項組成,
(1)以獨創或特殊形式表示的公司、個人或商行名稱:
(2)註冊申請人或其業務前任人的簽字,
(3)獨創的詞或詞組,
(4)不涉及商品特性、品質的詞或向組,就其通常含義,也不是地理名稱或姓氏;
(5)其它顯著標志,但如為第1至第4項以外的名稱、簽字、詞或詞組,其顯著性須確鑿。
在B部註冊的商標,識別性可差一些。有些字或詞雖然在註冊審查時被判為無識別性,但鑒于它在使用中可能產生識別性,也可以先在B部註冊:這樣註了冊的商標在使用7年后(即第一次續展時,如果被認為已具備了識別性,則可以上升到A部。所以,許多商標在通不過A部註冊審查時,申請人可以請求在B部註冊(如無此請求,商標局將駁回申請,而不會主動將其轉至B部)。但也有一些商標(如證明商標)按規定只能在A郎註冊,如不獲準,則將駁回。
獲得A部註冊的商標的專有權比獲得B部註冊的范圍要廣。例如某人在貿易活動中把他人在B部註過冊的商標當成自己的商標使用,但同時又註明了自己的真正廠商名稱,法院會判決這種使用方式不會欺騙消費者,不構成侵權。因為該商標在B部註冊本身就表明其不具有明顯的識別性,使用者標明了真正廠商名稱則能夠使用戶識別產品的不同來源。但使用他人的A部註冊商標的行為就必定被判為侵權。
B部註冊也有其好處,註冊人有權制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又未註明自己的廠商名稱而自由使用其商標,有權制止其它人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再度註冊,有權制止相同的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人越出自己原使用地區使用該商標;註冊人在7年后有可能獲得A部註冊,從而在14年后可能成為“無爭議商標”的所有人。
英國商標法中雖然規定了地名和直接提示商品品質或特點的文字不能作為商標註冊,但其判例法卻實行“次要意義”原則,已在使用中產生“次要意義”的地名不僅能在B部註冊,識別性很強的還可以在A部註冊。
英國商標權使用管理
英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可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無論轉讓合同或許可證合同都必須在專利商標局登記并獲準,才能生效。未註冊商標可以按照普通法轉讓或許可,無須在任何部分登記:轉讓中的受讓人和原所有人的權利范圍一樣,僅僅有權對假冒其商品的人起訴。註冊商標可以連用企業信譽一起轉讓,也可以單獨轉讓。在單獨轉讓的情況下,為避免在市場上引起混淆,專利商標局必須在轉讓后的6個月內公告該商標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未註冊商標必須連同企業信譽一起轉讓才有效。如果未註冊商標和與它共同使用的註冊商標同屬于一個所有人,被一起轉讓,那就可以不連同企業信譽轉讓,但公告商標權的轉移時要連同未註冊商標一并公告。專利商標局對註冊商標的轉讓或許可批準與否,主要是看會不會產生欺騙性后果或引起混淆。當事人如對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起訴。
英國商標制度的特點
英國的商標管理制度屬于靠使用和靠註冊都可以獲得商標權的制度.由于國家不可能對市場上使用著的商標進行全面統計,因此缺乏供新的商標使用人參考的全面記錄。新的商標使用人事先無法知道他會不會在貿易活動中同其它商標權利人相沖突。
英國商標法規定,用于同樣商品的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不排斥在他之后的使用人獲得註冊,已註冊的所有人則不能排斥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只要經過法院或專利商標局長同意,在先使用人還可以在別人已就同一商標註冊后,在商標註冊處註冊成為“共同使用人”。因此,既存在共同使用(Concur rellt Use),又存在共同註冊(Concurrent Registration lawpanel),商標專有權只能是所有權。
英國只參加了兩個專門的國際公約,即《制裁商品來源的虛假或欺騙性標示馬德里協議》和《尼斯協議》,英國是《巴黎公約》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