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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整體變更是新設一個股份公司嗎?
發布時間:2012/4/28 點擊:361
導讀:
詳細介紹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4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因此,整體變更很顯然是一個變更公司類型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是新設股份公司。
但在具體實務中,整體變更中的當事人(公司、工商部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相關方)似乎更傾向于將其作為一個新設股份公司來處理。這主要表現在:
1.各方當事人把整體變更理解為新設一個股份公司。工商部門不區分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的資本是否發生了變化,視同新設處理,均要求企業提交驗資證明。企業把整體變更理解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凈資產出資設立一個新的股份公司。在變更公司類型的過程中,有時資本并沒有發生變化,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這種變更不需要提交驗資證明;如在變更公司類型的過程中,資本也發生了變化,則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變更資本的驗資證明。我所碰到的實際情況是,某有限公司註冊資本6,000萬元,變更為股份公司后申請的註冊資本仍為6,000萬元,這種情況下,股東投入的資本未發生變化,按規定不需要提交驗資證明,但工商部門仍要求提供。
2.驗資證明缺乏規范性,設立驗資還是變更驗資混淆不清。目前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規范并未明確變更公司類型同時變更資本情況下如何出具驗資證明,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也是五花八門,有些是作為新設股份公司進行設立驗資,有些是審驗范圍是變更驗資,但審驗結果還是寫成了新設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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