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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銷后其股權如何處置的問題
發布時間:2012/5/9 點擊:301
導讀:
詳細介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問題說明
公司註銷后,其法人主體資格滅失,在註銷后發現其仍有未處置股權的,屬于清算組進行清算時遺漏的公司未處置財產,仍應由清算組負責財產清理,處分該部分股權。清算組簽署有關股權轉讓協議的簽字效力問題在《登記註冊問題說明》(試行第一期)中已有規定,按該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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