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act Us
骏丰联锐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 Address :香港湾仔骆克道300号侨阜商业大厦12楼
- Tel :+852 2521 1806
- Fax :+852 2521 1478
- Email :hk@smartteam.hk
对菲律宾新税务备忘录的关注
发布时间:2011/6/29 点击:172
导读:
详细介绍
2010年3月15日,菲律宾税务局发布《税务备忘录》(下称「RMO」)第26-2010号(简称RMO26-2010),旨在「让税务人员为正在调查/核实的案件准备资产清单,并输入数据库」。
其目的,如上述所示,是「为了建立一套系统来开发数据库,归纳正在接受调查/核实的纳税人资产资料,以便未来需要向这些纳税人追讨欠税而进行诉讼程序时使用。」
税务局能够获取的各类资料包括:1)不动产;2)现金及银行存款;3)应收帐;4)股票、债券及其它证券投资;5)汽车;以及6)其它资产,例如珠宝或家具。这不仅包括个人物品,也包括与纳税人业务相关的物品。提议指收集所得资料需要立即存入「数据库」,当中包括「一项措施允许在追讨欠税时,若有搜查令,可查阅纳税人的资产资料。」
换言之,税务局希望收集纳税人的资料,不仅用于当前的追讨欠税工作,也可适用于未来对纳税人可能发起的欠税追讨工作。同时,菲律宾政府也可以查阅这些资料。
这项建议引起大众对该RMO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质疑。
- 根据RMO,税务人员可决定纳税人的哪些资产需要调查。根据菲律宾税收法,税务局可以通过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来判定其纳税义务。因此,税务人员可以按照RMO合法地索取所需资料,银行储蓄资料除外(除非纳税人已身故,或者纳税人由于没有财政能力履行其纳税义务而申请和解)。
RMO并没有对税务人员索取纳税人银行账户资料时,规定任何限制条件,就容许税务人员查阅被调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 另外,税务人员获取资料的途径也没有明确规定,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庭签发的搜查令, 税务人员不可没收任何资产记录。
- 具有争议性的是,RMO侵犯了1987年宪法第2章第3条所赋予纳税人的银行储蓄资料免受无理搜查的安全权利,因为它并没有对要求搜查的时间进行任何限制,因此侵犯了纳税人的宪法基本权利。
过去,菲律宾最高法院认为,一条法令如果没有「清晰明确地指出如何收集及如何处理资料」和没有规定「何人于什么情况以下及基于什么目的,以对资料有控制和查阅权」,则该法令违反宪法。RMO仅指出税务人员要根据资料系统部的副专员所规定的流程来罗列此资产清单。 - RMO似乎无条件允许税务人员收取纳税人银行储蓄的资料,而根据法律该等资料应被视为机密资料,任何个人、政府官员或部门不得对该资料进行审查或索取。RMO赋予税务人员的权利不属法律规定的任何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