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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受豁免私人信托公司的新体制
开曼群岛(下称“开曼”)已经实施新法规,私人信托公司可免于遵守有关受托人须持有执照的要求。开曼是迄今唯一一个要求私人信托公司取得信托执照的主要离岸司法管辖区。《特殊信托(替代性体制)法》(STAR 立法)也有相应变化,允许受豁免的开曼私人信托公司作为特殊信托的受托人。
豁免体制
在新颁布的2008 年《私人信托公司规定》(下称“新规定”)下,若一间开曼私人信托公司仅从事关联信托业务并且已经在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则该私人信托公司无需取得信托执照。
关联信托业务
如何判断开曼私人信托公司是否从事新规定所称的关联信托业务(connected trustbusiness)?这完全要看基础信托资产的信托成立人/财产授予人之间的关系:即每一位信托成立人/财产授予人必须是其他信托成立人/财产授予人的关联人。“关联人”定义的外延很广:包括具有血缘和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特定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新规定并未要求信托受益人是关联人。大部分由各家族设立及为各家族设立的私人信托公司,将很容易符合关联人标准。
新规定下的其他要求包括:公司必须在开曼设立,并且具有由信托执照持有人提供的注册办事处;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置备相关信托契据和信托文件的副本;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使用“Private Trust Company”(私人信托公司)的字眼,或者使用其缩写字母“PTC”。
注册公司
开曼私人信托公司在成立之前或者之后的任何阶段,均无需获得开曼金融管理局或其他任何机构的批准。在先前针对开曼私人信托公司的行政许可和监管体制下,公司必须进行重大事宜披露,并受持续性监管,且有义务对年度账户进行审计。这些要求和义务现已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基本的注册要求。反洗钱/反恐融资(AML/CFT)核查现在由提供注册办事处的持照受托人进行。新规定并未要求对任何人披露有关信托成立人/财产授予人或者受益人的详细情况。此外,开曼私人信托公司虽不再需要缴付任何执照费用,但必须缴付首次注册费; 此后,每年须缴付年度注册费。必须向开曼金融管理局存档一份声明。内容是声明公司及其董事的名称(姓名);提供公司注册办事处的信托执照持有者的名称;公司仅从事关联信托业务;以及公司符合新规定
要求。当然,开曼私人信托公司若有需要,仍然可以取得有限制的信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