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act Us
骏丰联锐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 Address :香港湾仔骆克道300号侨阜商业大厦12楼
- Tel :+852 2521 1806
- Fax :+852 2521 1478
- Email :hk@smartteam.hk
萨摩亚国际公司修订法
发布时间:2011/6/29 点击:63
导读:
详细介绍
2008年萨摩亚国际公司修订法(「该修订法」)自2008年4月21日起生效,并组成1988年国际公司法(「主要法例」)的一部份,应与主要法例一并阅读。
现概述该修订法的重要条文:
禁止不记名股份及债权证流通
• 凡于2008年4月21日或之后成立注册的新公司,如持有不记名股份及/或债权证,必须把该等股份及债权证交给提供公司注册办事处的受托人公司。
• 凡于2008年4月21日之前发行的任何不记名股份及/或债权证,须自该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即「过渡期」),把该等不记名股份及/或债权证交给受托人公司保管。
• 如需延长过渡期,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
• 申请延期的原因;
• 既定的费用;及
• 公司注册处认为必需提供的其它数据。
押记存档
• 任何人士如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押记(文书或陈述书)存档,须于存档后7天内向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提交已存档的押记副本,否则,对公司的清盘人及任何债权人而言,该押记将属无效。
股东名册
• 国际公司的股东名册或该名册的副本,须于公司成立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备存于注册办事处。任何公司如交由OIL萨摩亚处理其成立注册事宜的,OIL将负责办理此项手续。
• 凡于2008年4月21日之前成立注册的萨摩亚国际公司,须自该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遵守该修订法。
- 上一页:英属处女岛投资基金的最新年度申报制度
- 下一页:泽西岛容许设有法人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