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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金融服务(综合发牌及收费)规则
金融服务委员会根据2007年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第93条、2005年证券法第155条和2005年保险法第130条而制订2008年金融服务(综合发牌及收费)规则(「该规则」)。该规则适用于由金融服务委员会发给牌照及受其监管的所有金融服务机构(银行除外)。该规则自2008年3月22日起生效。
该规则使发牌程序更见畅顺,让金融服务委员会能确保可更快地发出牌照。
该规则制订了新的收费,现简述如下:
处理费用
• 环球商业许可证类别1(「GBL1」)公司的收费维持不变。
• 申请环球商业许可证类别2(「GBL2」)时,须缴交100美元的处理费用;而年费则从135美元调高至235美元。新的年费235美元适用于所有的GBL公司,不论它们是在何时成立注册。
年费
• 申请GBL1及GBL2时,须实时缴交首次的年费,详情见表2。
• 在许可证首次发出后,须在其后的每年7月1日缴交年费。
• 逾期缴交年费者,须一并缴交递增的罚款,详情见表3。
环球商业许可证(「GBL」)宣告失效
• 如超过表3所列的期限仍未缴交有关费用和征费,GBL即告失效。
• 如拟申请把已失效的GBL恢复为有效的许可证,须符合金融服务委员会制订的条款和细则。
• 在申请把GBL恢复生效时,除了须缴交表3所列的费用和征费外,还须缴交表4所列的截至有关申请之日为止已累计的相应费用和征费。
• 自GBL已失效之日起计,如已超过12个月,则金融服务委员会将不受理欲把该许可证恢复生效的申请。
过渡条款
GBL如在:
• 2008年7月1日之前到期,持证人须在许可证到期时按比例缴交截至2008年6月30日为止期间根据适用的相关成文法则所订明的费用。
• 2008年7月1日之后到期,持证人在截至2009年6月30日为止的年度内应缴交的费用,将是已缴交的费用与表1所列的截至2009年6月30日为止的年度内应付的相应年费之间的差额。
表1 GBL(美元)
许可证 GBL1 GBL2
处理费用 500 100
年费 1,500 235*
* 此笔费用不包括须缴交给公司注册处的年度注册费65美元或由公司注册处厘定的任何其它费用
表2 许可证的首次年费(美元)
提交申请的月份 GBL1 GBL2
7月 - 9月 1,500 235
10月 - 12月 1,125 175
1月 - 3月 750 120
4月 - 6月 375 60
表3 说明 费用和征费(美元)
年费如在 GBL1 GBL2
到期日缴交 1,500 235
到期日后1个月内缴交 1,650 260
到期日起计超过1个月但在3个月内缴交 1,875 300
到期日起计超过3个月但在6个月内缴交 2,250 350
到期日起计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内缴交 3,000 470
表4 GBL恢复生效的费用和征费(美元)
说明 GBL1 GBL2
GBL恢复生效的费用 500 100
自GBL失效之日起计至申请GBL恢复生效之日为止期间应付的征费 每月300* 每月50*
* 包括提交GBL恢复生效的申请之月份
有关该规则的全部数据,请浏览www.fscmauritiu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