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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法
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 (修订) 法2009》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修订了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法1994》(「法例」)。
现概述RF认为是主要的法例修订:
担保有限公司 (第2条及第3条)
新增了规管担保有限公司的条文。
对公司名称施加的限制 (第11(3)(c)条)
当局实施更严格的规则,如拟采用的公司名称与另一家公司 (不论是在任何地方注册) 或注册商标 (不论是在任何地方注册) 容易产生混淆,将禁止使用。
预留公司名称 (第11(8)条)
标准的预留期从九十天减至三十天。
存档对公司章程与细则作出的修订 (第17条)
如已修订公司章程与细则,须在决议案通过后十四天 (以往是三十天) 内存档于公司注册处。
股东名册 (如公司已发行不记名股份) (第28条)
股东名册内须载列以下的资料:
• 公司的不记名股份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 每名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类别的不记名股份數目及股份组序;
• 把不记名股份持有人姓名填进股东名册内的日期;及
• 任何不记名股份持有人不再出任公司股东的日期。
若公司或董事违反或明知并容许违反此条文,有关当局将在违反行为持续期间,向公司或董事征收每日二十五美元的罚款。
转让不记名股份 (第30条)
只需移交股份证书便可转让不记名股份。凡由转让人签署的股份转让交易,必须以书面通知公司的塞舌尔注册代理人。
通知书内必须列明转让人及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股份证书交付给受让人的日期。此外,须更新股东名册,载列以下的数据:
• 受让人 (作为该等不记名股份的持有人) 的姓名和地址;及
• 转让人不再是该等不记名股份持有人的日期,所载列的日期将被视为注册代理人收到转让通知书的日期。
若公司或董事违反或明知并容许违反以上规定,有关当局将在违反行为持续期间,向公司或董事征收每日二十五美元的罚款。
转换注册办事处/注册代理人时须办理的存档事宜 (第39A条)
凡是转换注册办事处/注册代理人,须在决议案通过后十四天 (以往是七天) 内存档于公司注册处。
延续运作 (第82(1)条)
根据《公司法1972》成立注册的公司亦可根据法例提出申请选择作为一家国际商业公司。
复名 (第98(3)条)
公司可在被除名当日起计十年 (以往是三年) 内复名。
新增了规管抵押名册和押记名册的条文 (第101A(1)条)
凡是根据法例成立注册的公司,可把抵押名册或押记名册存放在其注册办事处或董事决定的任何其它地点。如是其它地点,须把地址告知注册代理人。
公司可把设定/修改/发放或解除质押、抵押或押记的文件或其经核证副本递交公司注册处登记。登记将被视为已把有关文件知会公众,但不会致使有关文件优先于尚未登记或其后登记的质押、抵押或押记。
免税 (第109条)
凡是根据法例成立注册的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不须缴纳所得税或利得税,转让财产也不须缴付印花税,亦不受外汇管制。
公司将自成立注册之日起二十年内享有免税优惠,除非成文法另有规定,否则,免税优惠将在二十年期满后继续生效。
正式查册证明书 (第112(3)条)
若公司在申领公司存在证书时并非确实存在,可获公司注册处签发正式查册证明书。
如欲查阅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 (修订) 法2009》全文,请联络骏丰联锐国际商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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