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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几点知识

发布时间:2011/7/7 点击:65
导读:
详细介绍
 近些年,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为了解决出口欠退税款问题,发挥出口退税对出口商品结构的调节作用,国务院最近再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此次政策调整与以往有很大不同,一是以往的政策调整都是退税率的调高或调低,而这次在调低部分商品退税率的同时,还调高了某些商品的退税率,并取消了原油等商品的退税;二是以往的政策调整都没有涉及退税款的分担问题,此次调整则改变以往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的做法,改由中央、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款。

  新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问题的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率是否必须是征税税率;二是地方是否应与中央共同负担出口退税;三是能否取消出口退税的指标管理。正确认识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客观分析政策调整可能产生的问题,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建立科学合理、相对稳定的退税机制十分重要。

一、出口退税率是否必须是征税税率

  出口企业及外贸出口主管部门认为,出口退税率应该是征税税率,这样才能体现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政府财税主管部门则认为,出口退税率太高,导致退税规模太大,财政难以承受,只能降低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是否必须是征税税率?在什么水平才算合适?综合考虑影响外贸出口的各种因素,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作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等问题,出口退税率可以低于征税税率。将所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保持在征税率的水平,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

  第一,降低出口退税率不违背WTO的规定。按照WTO的规则,出口退税最大力度不能超过“零税率”,否则将被视为对出口产品的政府补贴,受到制裁。但一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从实际出发,在法定征税税率以内,确定适当的出口退税水平,既可以选择退税和不退税,也可以选择多退税和少退税。

  第二,出口退税只是影响外贸出口的因素之一。在国际市场需求规模一定的情况下,出口商品竞争力是影响出口规模的主要因素。出口退税之所以能发挥鼓励出口的作用,在于出口商得到国家出口退税后,可以通过降低出口商品价格的方式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但劳动力成本、原料成本、运费等都是影响价格的因素,除价格外,技术水平、品牌效应、售后服务等诸多因素也会影响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因此,出口退税只是影响出口商品竞争力并进而影响出口的因素之一。

  第三,国家增加或减少的出口退税并非全部由我国出口企业获得或承担。我国提高出口退税率时,外国进口商往往压低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国家增加的退税支出,有一部分变成了外国进口商节约的进货成本。国家降低出口退税率时,我国出口企业增加的成本往往由三方面承担,一是供货企业在价格上让一块,二是出口企业从盈利中消化一块,三是外国进口商消化一块。三方共同承担减弱了降低退税率对外贸出口的负面影响。

  第四,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过大,会对出口产生负面影响。近些年,我国许多出口商品运到外国后遭到反倾销调查,中国已经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其中虽然不乏贸易保护的原因,但也与我国许多商品竞相压价导致价格太低也有很大关系。出口商之所以能压价,主要是基于国家的退税支持。在某些情况下,出口价格被外商压低后,出口量却没有增加,实际出口额反而下降了。

  第五,出口退税作为财政支出的一种方式,不能置于一种优先于其他各项支出需要而必须足额保证的地位。我国财政一直面临强大的支出压力,养老、教育、科研、环保等许多方面的支出缺口都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应在统筹考虑各项支出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基础上,相应安排退税支出的规模。

  基于以上分析,在确定出口退税率时,可以根据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财政承受能力之内,对不同的出口商品实行不同的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而且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差的一些高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应将退税率保持在征税率的水平;对我国竞争力强的产品,如一些劳动力密集型商品、在国际市场占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可以适当降低其出口退税率;对某些资源性商品、破坏环境的商品等,则应取消出口退税

二、地方是否应与中央共同负担出口退税

  根据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75%归属中央,25%归属地方,以往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导致中央与地方在增值税收入和出口退税的权力和义务上不尽一致,中央财政难以承受。因此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出口退税改由中央、地方共同负担。

  从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收入归属的角度看,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出口退税有一定道理,但让地方分担出口退税也会产生一定的问题。如果由地方分担出口退税款,只能由出口企业所在地负担,但是出口退税是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缴纳的税款,每个环节的增值税实际是在不同的地方缴纳,由于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出口企业所在地很可能没有从出口货物中征收一分钱的增值税。在没有征税的情况下,让地方负担出口退税款,在道理上欠妥当。如果让出口企业所在地负担部分出口退税款,将导致出口越多,地方财政包袱越重的后果,地方政府鼓励出口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可能限制本地企业到其他地区收购货物出口,或者拖欠企业的退税款,对整个外贸流通秩序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地方分担退税款后可能引起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增值税的归属问题应该全面分析。虽然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但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全部归属中央,这些税款有相当一部分被作为进项税抵扣了,直接减少了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因此,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看,中央财政负担全部出口退税款,不能说没有道理。

三、出口退税指标管理不宜取消

  目前,国家对出口退税实行指标管理,退税指标难以满足出口退税的需要,是出口欠退税规模不断扩大的原因。因此,外贸出口企业和出口主管部门一直呼吁取消出口退税指标管理。

   表面上看,出口退税实行指标管理是导致欠退税的原因,实则不然。指标管理仅仅是出口退税资金管理的一种方式,指标安排不足才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出口退税规模超出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才是出口欠退税的终极原因。因此,希望通过取消指标管理的方式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是不现实的。而且,出口退税尤其是直接的资金退库,是财政支出的一种方式,不能不受预算支出计划的约束。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国家预算必须是完整的,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出口退税是中央财政很大的一笔支出,不将其纳入预算,不符合《预算法》的要求。因此,目前不宜取消出口退税的指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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