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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检的基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报检单必须使用国家局统一制定并统一印刷的报检单,目前使用的入境货物报检单格式编号为[1-1(2000.1.1)]。
2、入境报检以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信息并存的形式进行,必须确保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信息完全一致。
3、报检单必须按照所申报的货物内容填写,填写内容必须与随附单据相符,填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对无法填写的栏目或无此内容的栏目,统一填写“***”。
4、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经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报检人应在签名栏手签,注意必须是本人手签,不得代签。
5、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在发送数据和办理报检手续前必须认真审核,检查是否有错填、漏填的栏目,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随附单据一致,防止因填单差错而延误办理报检手续。
6、原则上一批货物填写一份报检单。“一批货物”是指:同一合同、同一类货物、同一运输工具、来自同一地点。特殊情况除外。
7、其余规定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二、填单制单说明:
1发货人/收货人:是指该批货物的贸易关系人,发货人按合同/信用证的卖方填写,收货人按合同/信用、证的买方填写。对于无合同/信用证的,可按发票的买/卖方填写。
2、货物名称:按所申报的货物填写,货物名称的填写必须完整、规范,并与随附单据一致,对工业制成品如机械、电子、轻工、食品罐头等还应填写货物的型号、规格。进口机电产品若涉及旧机电的,应给予注明来源考试大。
3、H.S.编码:根据所申报的货物,按照《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分类填写。H.S.编码涉及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报关等环节,因此必须准确无误。
4、原产国(地区):按货物的原产地填写。
5、数/重量:按所申报货物的数/重量填写,填写时应注意计量单位。
6、货物总值:按所申报货物的货值填写,货值必须与合同或发票一致,填写时应注意币种。
7、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货物外包装的种类和数量。
8、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写运输工具的类型、名称及号码,如船舶填写船名、航次,飞机填写航班号等。如有转运应填写一、二程船名,此栏填写二程船名及航次,一程船名及航次请在备注栏体现。
9、合同号:填写外贸合同(订单)编号
10、贸易方式:按具体的贸易方式填写。
11、贸易国别(地区):填写合同卖方所属国家(地区)。
无签定合同的按发票卖方所属国家(地区)填写。
12、提单/运单号:填写提(运)单编号。
13、到货日期:填写货物运抵口岸的具体日期。
14、启运国家(地区):填写货物的启运国家(地区)名称。
15、废旧物品:按正常、旧品、废品具体情况填写。
16、许可证/审批号:申报涉及需许可/审批的货物应填写相应的许可证/审批号;涉及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口化装品标签审核证书、进口电池产品备案书、进口其他证书(如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等)的货物应填写相应的证书号;涉及多个许可证/审批号、证书号无法填写完整的,在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备注或以附页的形式申报。
17、卸毕日期:填写货物卸离运输工具的具体日期。
18、启运口岸:填写货物的启运境外口岸名称。
19、入境口岸:填写货物的抵达我国国境的第一个入境口岸名称。
20、索赔有效期:按贸易合同签定的索赔有效期的天数填写,无签定索赔有效期的无须填写。
21、经停口岸:填写货物运输过程中所经停的境外口岸名称。
22、目的地:填写货物最终运抵(销售、使用)地。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号码:按实际情况填写。
24、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合同对检验检疫有相关要求的或收货人对检验检疫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此栏注明。其他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特别备注的情况,如入境参展物品备注:“入境非销售展览物品、展毕退运出境”;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注:“进口旧机电产品登记备案”;进口废物原料,备注:“合同卖方的注册编号:***”;可免于标签审核的入境的作为食品工业原料用途的非预包装食品,备注:“非预包装”;入境的误发(如货物发错港口、发错收货人等)及其他非不符合检验检疫报检有关规定原因的货物,货主申请同进同出,直接退运出境的,备注:“误发货物,申请同进同出,直接退运出境”或者“因***原因,申请同进同出,直接退运出境”。此栏兼做备注栏使用。
25、货物存放地点:填写货物存放地点,如XX仓库、XX码头等。
26、用途:填写货物的用途,如食用、种用、饲用等。
27、随附单据:按随附单据类型填写。
28、标记及号码:即货物的唛头,按合同、发票、装箱单及提单所列的货物唛头填写,对散装、裸装货物或无唛头货物应填写“N/M”。若提单唛头与合同、发票、装箱单不一致,请填写提单唛头。
29、外商投资财产:属外商投资财产的应选择“是”。
30、所需单证:需凭通关单通关的货物填写“通关单”及相应的检验检疫单证如“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其他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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