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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海外公司成功案例
发展海外贸易
深圳陈先生:一直供货给香港厂家,香港厂家有时以香港银行支票支付货款。陈先生一直解决不了安全又直接地收款问题。后来,陈先生在香港成立了公司并开立了银行储蓄、支票、外币和信用证户口,解决了长期收款难的问题。合肥杜小姐:长期从事国际贸易,有一次,一家法国化工原料供货商就不与之签约,一定要她委托香港公司代签合同并出信用证,理由是香港公司信用度高,付款及时。由于这生意是长期,杜小姐也只好在香港成立公司,才把这客户保下来。
提升企业形象
江苏张先生为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厂长,多年来该厂一直为很多国际著名服装公司加工生产。但是靠加工国际品牌获得的只是微薄的利润, 张先生一直希望能够创建一个属于自己的国际品牌, 希望将来能够把自己的品牌打入国际市场。后来张先生在其商务投资顾问的建议下在香港成立了一家服装公司, 并在香港申请了商标,以授权的形式在国内加工生产服装,从此他们所生产的服装不仅出口到美国,欧洲等还打入了国内各个大型商场专柜。
凭借香港服装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及自身产品的优秀质量,很快在内地及海外占有了自己的市场空间,企业形象得到了很好的提升,收益也大大增加。
海外成功上市
新浪、网易、金碟、华晨、欧亚农业、裕兴......这些国人耳熟能详的品牌,实际上并非纯粹的“中国牌”,其公司整体或某部分的注册地却在百慕大、开曼、维尔京等地,也就是说,它们充其量只能算是“混血儿”。中国离岸注册的企业不胜枚举,就连最近处于风口浪尖的周正毅,其新农凯也名列其中。
让我们回顾一下中国企业离岸注册后在海外上市的成功案例:1992年10月9日,中国在纽约交易所挂牌的第一只股票是“华晨汽车”,其公司全称为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1992年6月于百慕大群岛注册;1999年初,新加坡证交所出现了一张新面孔―“鹰牌控股”,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其背后的上市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鹰牌陶瓷公司,成为首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1995年,惠州侨兴通过其原来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到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侨兴环球”,以侨兴环球名义回购侨兴集团90%的股权,接着于1999年2月17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为第一个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2000年1月31日,在百慕大注册的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内地民营企业,募集资金达4.2亿港元。
这些公司不仅实现了上市融资的目的,而且在设立了离岸公司后,还可以通过开设离岸帐户的方式,避开外汇管制,方便贸易资金往来。
国际信用及信贷
上海的王先生,一直从事从俄罗斯进口化工原料再出口到国内企业的生意,但是令王先生很苦恼的是, 国内企业付款一般都实行先付订金(约全货款的30%)的形式,而王先生向国外进口化工原料时,国外公司一般实行全款到才发货。这样一来导致王先生不敢签太大额度的进口合约, 否则手头上的外汇周转不过来,王先生曾尝试过和国内自己的开户行申请信用额度,但是手续很复杂,并且一般小公司很难申请下来。后来王先生在他朋友李先生的建议下注册了一家香港公司并且在香港开立了银行帐号,不久就在银行很顺利的申请了一定的信用额度, 这样,利用银行信贷他就能签比较大的进口合同,资金也能周转过来。外资银行申请信用额度的手续相对比较简便,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通过银行信贷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帮助企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
加速资金运转
北京的陈总最近因为一些小问题差点丢了一笔大买卖。事情原由是因为陈总国内的买家最近急于要进口一批石油配件,国内厂家答应陈总提前把货款支付给陈总,但是要求30天内到货。但是问题出在陈总所在的国内开户行要求必须提供提货单和购货发票,和运输单据才能往陈总的卖家(意大利的一家公司)付汇,但是意大利这家公司是必须要求货款到了才能发货。后来陈总听说香港的银行不需要申报,没有外汇管制, 后来他就借用了他香港的一个朋友的银行帐户,提前把这笔款付到意大利,卖家收到款后立刻发货,这才保正了在30天内货到国内厂家。陈总因此就注册了香港公司并且利用香港的帐号签下了不少进口合同,生意越做越大。
利用外资银行不需要申报,没有外汇管制的优势, 能够加快企业资金的运转。
规避个人所得税
秦先生是外资金融机构的高级雇员,最近由于其的优秀表现,薪资又升了三分之一。虽然,薪资升了,但他却为因为承担很重的税收,感到不安。后来他听从商务投资顾问的建议,成立了一家境外雇佣公司,以雇佣公司名义出面雇用自己,因而省了不少税呢!究竟这类国际雇佣公司或境外雇佣公司是怎样运作,以致产生如此神奇的效果呢?境外雇佣公司表面看似复杂,说穿了其实很简单。首先,秦先生成立一所境外雇佣公司,以雇佣公司名义与自己效力的国际金融公司签下合约,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一般来说,透过专业独立的国际雇佣公司作中介,雇用高级职位要员,是受到某些国际性机构的欢迎。第一,可免却一些过分苛刻及无理的雇佣条例的限制,例如某些退休金制度。第二,可省免福利开支,而秦先生方面可以顺理成章地以雇佣公司的员工身份替签约的金融机构效力,一方面他的工资及福利可以自由设计组合,例如减低应税的工资部分,增大免税的员工福利部分如房屋津贴,甚至渡假别墅及代步轿车等福利,这样既可减低应税入息,而同时雇佣公司的营业利润是境外所得,所以可以进一步免税。这样对于国际金融机构及雇员秦先生而言,是“双赢”局面。当然秦先生必须仔细研究清楚,牺牲了的公司福利与省下来的税项得益是否取得平衡或是那种方案得益较大。
通过计算,设立境外雇佣公司的好处包括:
1、秦先生由本来应课税额一千万减至一百万;
2、由秦先生持有的境外雇佣公司三百万的利润属境外所得,无须缴付国内及当地所得税;
3、雇佣公司与雇员之间可以很有灵活性。雇佣公司甚至可以与秦先生事先订明协议,薪资的某部分在将来的某个日子才发放,这样可达致延缓课税的目的;
4、境外雇佣公司资料保密,秦先生不会有身分尴尬的问题出现;
5、即使是中小型公司的老板,都可以透过“雇佣公司”自我雇用,以减低税务负担;
6、一些国家会提供优惠税制予当地工作的海外雇员,境外雇佣公司选择设立的当地,可享有此种优惠;
7、秦先生所得的工资及公司利润可留在境外,资金高度较灵活。
规避财产纠纷及遗产税
张先生经过多年的积累,名下有相当丰厚的家产。他担心在其离开人世后,其亲人子女会为了财产发生纠纷。经过咨询,张先生利用离岸公司持控大部分的资产,而且这些资产以A、B股来区分。这样一来既能免却遗产移转登记,同时也可以避免纷争,那么A、B股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般来说,股份的权利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控制权,如投票权及委任董事成员的权利;第二类是公司有盈余时获分配分红的分红权;第三类是公司清盘时获分配资产的资产享有权。只要在公司章程(M&A)清楚列明A股及B股不同的权利;例如A股享有所有权利(由张先生持有),B股只获分红权(由其他子女持有)。另列明A股股东在世时,B股无控制权;以及A股在什么情况下会自动消减;例如股东去世。如此当:1、张先生还是公司的股东时,持B股的子女及亲友便不能将公司卖掉或分裂;原因是B股无控制权。2、张先生万一不幸去世,权益自动转移至子女手上。这是公司运作上的正常操作,不当作个人遗产计算,况且A股权益已经消减,同时B股权益生效,不涉及股份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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