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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就业
发布时间:2011/7/13 点击:249
导读:
详细介绍
香港就业
香港虽是弹丸之地,但在2005年却是世界第11大贸易实体。2005年的有形贸易总额达45,796亿元(港元,下同)。在1995年至2005年间,本地生产总值平均每年有3.9%实质增长,2005年的本地生产总值达16,200亿元,而以货币计算的人均本地生产总值则为199,261元(25,622美元)。
根据「综合住户统计调查」的结果,2006年第2季香港的总劳动人口达361万人, 占15岁及以上总人口的60.8%,当中54.7%为男性,45.3%为女性。
劳工法例及标准
香港政府透过范围广泛的劳工法例,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职业安全和健康,以及雇员权益与福利。在1997年至2001年间,政府共制定了约42项劳工法例。目前,有更多的法案仍在草拟或审议中。
香港亦会因应本地情况实施相关的国际劳工公约。由2000年4月28日起,香港共实施了40条国际劳工公约,较同区大部分国家批准的公约数目为多。
服务条件
现行的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订立全面的雇佣法则,对发放工资、终止雇佣合约及经营职业介绍所等方面均有规定。该条例规定受雇员工可享有多项福利及保障,包括有薪法定假日、疾病津贴、生育保障、休息日、有薪年假及雇佣保障等。
此外,法例更保障所有雇员不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受到歧视,另规定雇主在裁员时必须支付遣散费。至于服务年资长的雇员,如果在职期间死亡,或因年老或健康理由而辞职,或非为裁员或纪律原因而遭雇主解雇,皆可获发一笔长期服务金。此外,若雇主无力偿债,欠下雇员薪金、代通知金和/或遣散费,雇员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该基金的资金来自每年对商业登记证所收取的征款。
根据法例第57B章《雇用儿童规例》,15岁以下的儿童不得受雇于任何工业机构内工作。13及14岁的在学儿童可在非工业机构内担任兼职,但须受若干保障性条文限制。
法例第57C章《雇用青年(工业)规例》规定,受雇于工业机构的15至17岁青年,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此外,他们亦不可超时工作。
由劳工督察组成的八个特别视察组,负责监察雇主有否遵守各项劳工法例,以保障本地和输入劳工的权益。
工会与劳资纠纷
香港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与自由。截至2001年12月底,已注册的工会共有654个,包 括雇员工会610个、雇主协会25个,以及由雇主与雇员共同组成的工会19个。会员总人数估计约达68.3万名。
香港的劳资关系相当融洽,就2001年内损失的工作日计算,每千工人只损失0.26日。2001年内,劳工处处理各类劳资个案共31,698宗,其中大多属工人追讨欠薪、代通知金及假日工资的个案。同年,停工事件有一宗,共损失780个工作日。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为了加快解决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小额薪酬索偿,劳工处于1994年成立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仲裁根据《雇佣条例》及个别雇佣合约而提出的权益索偿个案。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负责聆讯的个案,涉及的申索人均不超过10名, 而每名申索人所追讨的金额亦不超过8,000元。聆讯公开进行,程序简单而且不拘泥于形式。倘个案涉及超过10名申索人或每名申索人所追讨的金额超过8,000元,则仍由劳资审裁处审理。
劳资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属司法机构的一部分,就劳资纠纷提供快捷、廉宜及不拘形式的解决办法,审理因违反雇佣合约或因抵触《雇佣条例》或法例第47章《学徒制度条例》所引起的金钱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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