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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受管制的进出口商品
香港受管制的进出口商品
香港进出口下列商品,受进出口证管理∶
战略物品
战略物品包括高速数位电脑、由化合物半导体制成的记忆记忆体、单模光纤、使用先进技术的通信系统、密码装置、高度精确机械工具、枪械弹药、炸药、军事物品、制造化学武器的原料及若干类生物制剂等商品。
香港对上述物品的管理,由工业贸易署执行的签证制度和香港海关的执法制度组合而成。上述物品进出香港,须向工业贸易署申请许可证,转运、过境也必须申请许可证。同时,香港对上述物品实行最终用途管制。
根据有关国际组织协定和国际公约,香港对上述物品实行管制,以防止香港成为武器扩散的渠道,确保香港可以继续接触到精密产品和尖端科技,维护企业的发展和维持香港在亚太区的金融、贸易、资讯中心地位。
储备商品
储备商品包括∶食米、冷藏或冷冻牛肉、羊肉、猪肉和家禽。
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对主要食品的供应,政府对上述商品实行进出口证管理,只有工业贸易署批准登记的储存商才能获得进出口证。如果是冷藏肉类或家禽,还必须有有关出口国家签发的有效卫生证明书。
目前香港正在对食米管制制度进行检讨,准备於2003年全面放开食米管制。
纺织品
包括天然、人造纤维和混纺的纱线、布料、成衣和其他制成品。
香港实施纺织品管制的目的∶1、确保香港能够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及成衣协定和设限国家双边协定所规定的责任;2、根据上述协定所赋予的权益,适当地运用有限数量的配额;3、就香港纺织品出口及转口贸易的模式及市场,提供准确及最新的资料。
纺织品出口管制制度包括配额制度和签证制度。这两项制度的实施确保了特区所获得的配额能够得到最充分和适当的使用。
此外,香港对纺织品的进口也实施签证制度,目的是监察从各种来源输入的纺织品,以协助实施纺织品出口管制。
除害剂
指任何用作防止、消灭、驱散任何昆虫、啮齿动物、雀鸟、线虫、细菌、真菌、野草的杀虫剂、杀真菌剂、除锈剂、杀疥虫剂等;用作制造植物生长调节剂、脱叶剂或乾燥剂的任何物质。
其他
药剂产品及药物、耗蚀臭氧层物质等。
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类的产品只须领取进口证。
进出口管理的具体规定
有关部门根据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储备商品条例(香港法例第296章)、保护臭氧层条例(香港法例第403章)及其附属法例实施进出口管理。
报关
除豁免报关的商品外,进出口商品应於进口或出口十四日内向海关报关。
提交进、出口证
实施进出口证管理的商品,货主必须向货运公司提交工业贸易署签发的进口证或出口证,货运公司收到许可证後方可将商品交货主或予以付运。货运公司须於七日内将进口证、十四日内将出口证交还工业贸易署。
核查
工业贸易署实施一套查核舱单及校核进出口证的制度,以确保受到签证管制的进出口商品具备有效的进出口证,以及付运资料与进出口证相符。货运公司必须於货物输入或输出後十四日内向工业贸易署递交舱单,详细呈报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所有付运资料,同时提交由工业贸易署签发的进出口证副本。
海关人员可依法进入有关制造商或进出口商的楼宇,以及在货柜码头、机场和其他出口点验货。如怀疑有不法的行为,可进行全面调查。
在纺织品方面,海关人员可依法对企业进行生产量、生产程式及工厂记录核查。为防止纺织品非法转运,香港海关每年对纺织厂进行抽查。
处罚
进出口条例罚则规定,任何人如违反战略物品管制规定,最高可被判监禁七年,而且罚款的数额无上限。违反进出口条例的其他规定,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违反储备商品条例,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违反保护臭氧层条例,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两年。
除法律制裁外,特区政府还实行行政制裁,包括没收配额;不可申请配额转让;在进行配额分配时,摒除付运实绩;拒绝签发进出口证或产地来源证;暂时吊销或取销纺织品管制登记或工厂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