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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尔投资法
正如第三部分所描述的那样,该法将适用于国外的和国内的投资人所做的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在任何企业的资本达到或超过10% 。国内投资人是指一个法人团体,其中超过半数的资本为塞舌尔公民所持有。国外投资人是指一个法人团体,其中半数或超过半数的资本为非塞舌尔公民所持有。
某些经济活动仅限于国内投资人。战略性的经济活动向所有投资人开放,由政府根据公共利益来设定条件。 这些活动规定在第一目录中。
第五和第六款保证投资人可自由地经营其企业,可获得同等的对待,不受歧视。第七款保证投资人的财产不会被征用。还有一个保证就是一旦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赋予了任何优惠,那么在该时间段内这些优惠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法案的第九条和第十条保护投资人有权把他们以当地货币计价的收入换成可兑换货币,有权汇出他们的外汇所得。
投资项目的获准申请需提交给部长指定的主管当局, 但国际贸易区法管辖的项目和出自第二目录下的那些项目除外。
假如各方同意或通过法律程序同意,规定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 部长有权做出规定并通过规定来修改目录。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
费尔南多
总检察长
塞舌尔投资法,2005
(2005年第13号法案)
本法
旨在提供一个法律环境,有利于更多的投资进入塞舌尔共和国,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由总统和国民议会颁布实施
1. 本法称为《2005塞舌尔投资法》,在部长指定的日期通过政府公报发布实行。
2. 本法中---
“主管当局”指: 以本法为目的,由部长通过政府公报发布任命的一个人或一个法人团体。
“公司”指:遵照《1972公司法》注册的公司。
“小工业”指:一个为商业目的而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不多于5个人,其中的一人或几人占有该活动场所。
“深海捕鱼”指:在海床上或附近捕捞或捕捉发现的鱼或其他水中生物体。
“直接投资”指:单个投资者或一组投资者投入占到任何企业资本的10%及以上。
“国内投资者”指:---
进行直接投资的是
(a) 一个塞舌尔公民; 或
(b) 按塞舌尔法律登记注册的团体法人,且其50%以上的资本为塞舌尔公民持有并有实际的使用权。
“金融机构”指: 遵照《2004金融机构法》获得执照的金融机构。
“国外投资者”指:----
在塞舌尔进行直接投资的是
(a)一个非塞舌尔公民; 或
(b)按塞舌尔法律登记注册的团体法人,且其50%或以上的资本为非塞舌尔公民持有并有实际的使用权。
“投资”指:为建立或扩大一个公司或其他实体的一项业务所作的任何投入,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a) 可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其他任何产权,如抵押品、使用权利和相似权利。
(b) 在一个公司内的股票、股份和其他参股形式和国债券、公司债券和其他形式的债权
(c)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技术流程、专有技术、法律权利和信誉。
(d) 由合约规定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和服务,
(e) 由法律或合约赋予的商业优惠或其他依法律获准的执照和许可证,包括勘探和开采石油和其他矿产的特许权。
“部长”指:负责投资的部长
“限制领域”指:仅限于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领域。
“小企业”指:一个企业由所有权人自己经营或合伙经营,并且参与该经营活动的人包括所有权人或合伙人在内不超过5人。
“战略领域”指:国外或国内投资者可以获得政府许可进行投资,但受到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定的条件约束的投资领域。
3.(1) 本法适用所有的国外直接投资和国内直接投资。
(2) 投资者可以投资一切经济活动,但是要服从目录1中规定的限制领域和战略领域的限制。
(3) 有关国际贸易区的投资将继续由《1995塞舌尔国际贸易区法》及其衍生有关规定管辖。
4. 本法的条款:
(a)不影响塞舌尔政府在本法生效前作为国际协定或条约的一方而做出的任何形式的保证、利益或义务。
(b)不应被理解为对将来任何国际协定或条约的范围进行限定。
5. 每个投资者享有依照塞舌尔法律管理他或她的企业事务的自由。
6.(1) 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应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责任和义务。
(2) 按照塞舌尔宪法、本法和塞舌尔的国际义务,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他们的公民身份、居住地、宗教信仰或投资来源国——歧视国外投资者。
7. (1) 投资者获得保证,他们的财产不被国有化或征用,除非因公共利益的原因,依照法律,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并且获得迅速而充分的补偿的条件下。
(2) 投资者如财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而受到侵害,可以在现有成文法律下寻求宪法救济或其他救济,或依照投资者和塞舌尔共和国签署的协议,诉诸其他解决争议的办法。
8. 如任何成文法律规定给予某一特定经济活动一定时间内的鼓励措施,那么这些鼓励措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不利影响。
9. 投资者有权将他们在塞舌尔投资所获的塞舌尔卢比付款,按照相关的塞舌尔成文法律通过金融机构全额兑换成任何其他可兑换货币。
10. 创造外汇收入的投资者有权按照有关的塞舌尔成文法律从他们的外汇收入中将资金汇往国外,且此外汇资金的获得在塞舌尔不受歧视。这些资金包括:
(a) 用来维持或增加投资的资本或追加的资本数额。
(b) 净营业利润,包括按持股比例分得的红利和利息。
(c) 偿还与投资有关的任何贷款,包括产生的利息。
(d) 与投资有关的版税和服务费用。
(e) 出售股份的收益。
(f) 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出售、局部出售或清算所得收入。
(g) 与投资有关的在塞舌尔雇佣的非塞舌尔国民的劳动所得。
(h) 征用补偿或损失补偿。
11. 国外或国内投资者按照《不动产(转移限制)法》可拥有和持有投资项目用的土地。
12.(1)除了那些与《国际贸易区法》相关的和目录2列明的除外,申请批准投资项目,应提交给主管当局。
(2)递交批准的项目将按照有关的成文法律和政府的投资政策的要求进行评估。
(3)假如项目计划获得批准,主管当局将签发核准函,使投资人能获得实施项目所必需的执照。
(4)主管当局自收到项目计划之日起30天内必须将通告有关决定,如否决则要说明理由。
(5)假如申请被否决,或未在本条第(4)款内指明的时限内做出决定,那么投资者可向部长提出申诉。
(6)除了最高法院履行司法监督权或由此产生的申诉,部长对于本条第(5)款提出的申诉的裁决是最终的。
13.(1)当塞舌尔共和国和一个投资者直接因投资产生纠纷,双方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
(2)纠纷若不能双方自行解决,那么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 通过双方事先约定的仲裁程序解决,无论当地的还是国际的。
(b) 按照塞舌尔的法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4. 本法条款适用于在塞舌尔的所有投资,不管在本法生效前还是生效后。但在本法生效前产生的任何纠纷引出的权利索偿,本法不适用。
15. 本法不限制任何人继续开展在本法生效日前业已存在的战略或限制领域投资的经营活动。
16. 为落实本法的总则和规定,部长可制定规定,或通过规则修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