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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减免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购置的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车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6.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进口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 "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并与相应的免税规定对照,确定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3)纸质资料不全、填写不符合规定或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重新填报或不予免税的理由。
2.核准
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免税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章,将申请信息采集录入系统,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3.资料归档
2.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
一、业务概述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予以受理、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汇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生产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需列入免税图册提起申请的,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转下一环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信息,对其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核意见,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通过的,定期列入免税图册,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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