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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政策导向
1、定位于两岸三地企业:
香港证券监管当局认识到:要使创业板获得成功,首先是要有高素质的上市公司。香港创业板对上市企业的定位是两岸三地具有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具体来讲,这些企业资源将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香港本地。香港本地有28万家中小企业,容纳了60%的劳动人口,构成了香港经济的基础。鼓励本地企业的创新有利于优化香港产业结构,增强经济增长的后劲。
(2)内地三资企业。尤其是台资企业,由于受台湾当局有关法律的限制,无法在台湾本地的资本市场上融资,台湾企业也不能将在台湾本地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投到大陆。香港在两岸三地的经济往来中担当桥梁作用,设立创业板对于这类台资企业犹如天泽甘露。
(3)内地民营企业。目前,在中国内地,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对GDP的贡献已经占到一半以上。中国民营企业至少有700万家,其中高科技企业10万家。后者当中,又不乏极具潜质、有望成为行业巨人者,如北京的用友集团、金山集团等,在软件行业已崭露头角,是中国经济中一股生机勃勃的力量。当然,由于内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甚规范等问题,够条件马上可上市的企业还不多,但毕竟是香港创业板最具潜力的基础资源。
2、务求严格,不容欺诈
香港创业板对企业入市的要求较低,如不设最低盈利限制等,但在监管及信息披露方面则有严格要求。通过上市可获得数倍甚至数十倍的溢利,这对于任何人、任何企业都有强大的吸引力。如果因监管不严或信息披露不足而产生欺诈行为,则投资者就会对市场失去信心。所以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将杜绝欺诈,维护市场的公平、公开、公证作为要务,尤其是在积累起一定经验之前,更是抱持宁缺勿滥的态度。为了市场不出现欺诈,监管当局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保障,主要有:
(1)强制性信息披露。企业申请上市时须披露活跃业务活动陈述和业务目标陈述。企业上市后,须披露年报、半年及季度报告、重大交易以及联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创业板还强调,上市公司需按规定开设网页,将披露信息及时载于网页上。
(2)保荐人制度。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所涉行业往往是高度专业化的,普通投资者比较陌生,联交所也不可能对这些企业作出专业性的评价。所以,联交所对发行人只作有限的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特别强调保荐人的责任要求,由拥有高度专业水平的保荐人负责发行人上市时的资料披露,并且负起全部有关申请上市的责任。在公司上市两年内,保荐人还负有持续责任。保荐人在创业板发行人质量控制以及投资者对创业板的信心方面担当非常重要的角色。当然,保荐人责任过重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例如,保荐人在选择拟上市公司时,会尽量选择规模大、有利于增加保荐费收入及风险小的公司,若果真如此,就违背了设立创业板的初衷。在鼓励创新、搞活市场与控制风险之间达成最佳的平衡,将是香港联交所在今后创业板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
(3)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运作规范、透明和保持持续增长的必备条件,也是杜绝欺诈的有力措施。在符合一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基础上,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有两名以上外部董事,会计主管必须是经香港会计师公会认可的合资格会计师,还要求特设监察主任。
(4)加强与上市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部门的合作。香港证监会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创业板内地发行人监管合作事宜,藉此加强双方管理及执行各自涉及创业板的有关法律、条例及规定的有效性。
3、买者自负
根据联交所规定,投资者在投资创业板之前需签订一份"买者自负"的协议。之所以如此特别地强调,意在警示投资者,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很高。投资者要根据披露信息对上市公司或发行人的营运能力、投资风险与回报自行作出判断。在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问题上,联交所发挥的作用有限,并且不会对申请人的营运能力作出判断。基于对风险因素的考虑,创业板以那些有能力对公司的业务情况和所涉及风险作出透彻客观评估的专业及其他老练的投资者为对象,不鼓励那些对投资于高风险公司缺乏足够认识的或容易受传言牵引的散户投资者参与这一市场。相应地,创业板市场的监管模式也专门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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