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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特征
稅收與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習慣上稱為稅收的“三性”。
1、稅收的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稅收分配關系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征收完全是憑借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是稅收的征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2、稅收的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征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的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系的。無償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后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體現,它反映的是一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系,而不是等價交換關系。稅收的無償性是區分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3、稅收的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準征收的,即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一種固定的連續收入。對于稅收預先規定的標準,征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征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制度規定。
稅收的三個基本特征是統一的整體。其中,強制性是實現稅收無償征收的強有力保證,無償性是稅收本質的體現,固定性是強制性和無償性的必然要求。
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在我國古代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征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但由于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而后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征收軍事物資稱“賦”;征收土產物資稱“稅”。春秋后期,賦與稅統一按田畝征收。"賦"遠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征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征集的收入不僅限于軍賦,還包括用于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征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征稅,始于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征稅.后來,"賦"和"稅"就往往并用了,統稱賦稅。秦漢時,分別征收土地稅、壯丁稅和戶口稅。明朝攤丁入地,按土地征稅。清未,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