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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國-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2010年10月21日(巴黎時間),香港與法國簽訂收入及資本避免雙重征稅及防止逃稅協定。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巴黎簽署協定。法國經濟、工業與就業部部長克里斯蒂娜.拉嘉德則代表該國簽署。
這是香港簽訂的第十五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全面性協定)。在此之前,香港已先后與比利時、泰國、中國內地、盧森堡、越南、汶萊、荷蘭、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奧地利、英國、愛爾蘭和列支敦斯登等貿易伙伴簽訂全面性協定。
曾俊華在簽訂儀式上指該協定把香港和法國的雙邊關系推進新領域。
曾俊華說:香港繼續處于亞洲經濟增長的勢頭,為法國企業在亞洲區擴展業務提供龐大的機遇。我有信心,我們剛簽訂的協定將對各方帶來裨益。
在沒有全面性協定的情況下,法國居民在香港所賺取的利潤會同時被香港和法國征收入息稅。法國公司透過在香港的分行所賺取的利潤,須在兩地課稅。在全面性協定下,這些法國公司可以在法國相關稅項中抵免被香港征收的入息稅,從而避免雙重征稅。
在沒有全面性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若在法國收取股息收入,而該等股息收入并非源于在當地所設的常設機構,現時須向法國繳交25%的預扣稅。在全面性協定下,有關預扣稅率會降至10%。此外,香港居民現時于法國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需在法國繳交33.33%的預扣稅。在全面性協定下,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率會以10%為上限。法國向香港居民征收的利息預扣稅率會由現時的18%降至10%。
在全面性協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往法國的航線,只需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比法國的稅率為低)繳納香港利得稅,而無須在法國繳稅。現時香港居民從法國國際航運收入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全面性協定下,法國將豁免香港居民航運收入的稅項。
香港與法國的全面性協定采用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最新資料交換準則。
香港與法國的全面性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準程序后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香港正積極與主要的貿易及投資伙伴建立全面性協定的網絡。假若不能即時就全面性協定與其他地區展開磋商,香港亦會尋求與有關伙伴訂立僅限于國際航運或空運業務收入的有限度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現時,香港已簽訂了二十七份限于空運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六份限于航運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及兩份限于空運與航運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有關香港與法國的全面性協定的詳情(只有英文版本)載于稅務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