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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國家稅務局、礦區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裝備制造業振興規劃和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有關調整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取消相應整機和成套設備的進口免稅政策。對國產裝備尚不能完全滿足需求,仍需進口的,作為過渡措施,經嚴格審核,以逐步降低優惠幅度、縮小免稅范圍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內繼續給予進口優惠政策。具體規定見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重大技術裝備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執行。附件 2所列文件同時廢止。
三、企業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進口的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請繼續享受有關先征后退進口稅收政策的,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及有關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規定,最遲應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請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級財政部門應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將申請文件滙總報財政部。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在獲得退稅確認書之日起半年內按照財關稅[2007]11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程序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企業申請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進口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有關進口免稅政策的,最遲應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請文件,具體申請條件和程序比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暫行規定執行,逾期不予受理。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企業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會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完成初審并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滙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抄報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能源裝備制造企業的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應同時抄報國家能源局)。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業主和核電項目業主分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提交申請文件,同時抄報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符合條件的企業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進口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