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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推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的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國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經國務院批準,北京、天津、上海等20個城市被列為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2010年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促進廈門市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復函》(國辦函[2010]42號),增列廈門市為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
2009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現摘轉如下:
一、政策內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實行以下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附件2。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及管理
(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
2.企業的註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 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滙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企業應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企業從事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6. 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 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 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并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
1.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按照本通知及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市)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申報材料聯合進行初步審查后,報送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并予以認定。認定企業名單應及時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事宜。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并提請認定機構復核。
4.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四、服務外包示范城市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切實搞好溝通與協作。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逐級反映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