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act Us
駿豐聯銳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 Address :香港灣仔駱克道300號僑阜商業大廈12樓
- Tel :+852 2521 1806
- Fax :+852 2521 1478
- Email :hk@smartteam.hk
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6/28 點擊:183
導讀:
詳細介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儲備政策性業務(以下簡稱商品儲備業務)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三、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通知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五、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直屬企業名單見附件。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承擔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名單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發布。
六、對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及其直屬企業接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屬庫委托承擔的糧(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儲備業務,可按本通知前三條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具體名單見附件。
七、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直屬企業名單若有變化,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整。
八、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2010年度內抵扣不完的,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九、有關部門在辦理免稅、退稅手續時,要認真審核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時辦理。如發現不符合本通知規定政策的企業及其直屬庫,應取消其免退稅資格。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糧物流集團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商品儲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0號)同時廢止。
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儲備政策性業務(以下簡稱商品儲備業務)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三、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通知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五、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直屬企業名單見附件。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承擔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名單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發布。
六、對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及其直屬企業接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屬庫委托承擔的糧(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儲備業務,可按本通知前三條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具體名單見附件。
七、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直屬企業名單若有變化,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整。
八、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2010年度內抵扣不完的,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九、有關部門在辦理免稅、退稅手續時,要認真審核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時辦理。如發現不符合本通知規定政策的企業及其直屬庫,應取消其免退稅資格。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糧物流集團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商品儲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