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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就業
發布時間:2011/7/13 點擊:253
導讀:
詳細介紹
香港就業
香港雖是彈丸之地,但在2005年卻是世界第11大貿易實體。2005年的有形貿易總額達45,796億元(港元,下同)。在1995年至2005年間,本地生產總值平均每年有3.9%實質增長,2005年的本地生產總值達16,200億元,而以貨幣計算的人均本地生產總值則為199,261元(25,622美元)。
根據「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的結果,2006年第2季香港的總勞動人口達361萬人, 占15歲及以上總人口的60.8%,當中54.7%為男性,45.3%為女性。
勞工法例及標準
香港政府透過范圍廣泛的勞工法例,改善工人的工作環境、職業安全和健康,以及雇員權益與福利。在1997年至2001年間,政府共制定了約42項勞工法例。目前,有更多的法案仍在草擬或審議中。
香港亦會因應本地情況實施相關的國際勞工公約。由2000年4月28日起,香港共實施了40條國際勞工公約,較同區大部分國家批準的公約數目為多。
服務條件
現行的香港法例第57章《雇傭條例》訂立全面的雇傭法則,對發放工資、終止雇傭合約及經營職業介紹所等方面均有規定。該條例規定受雇員工可享有多項福利及保障,包括有薪法定假日、疾病津貼、生育保障、休息日、有薪年假及雇傭保障等。
此外,法例更保障所有雇員不會因參加工會活動而受到歧視,另規定雇主在裁員時必須支付遣散費。至于服務年資長的雇員,如果在職期間死亡,或因年老或健康理由而辭職,或非為裁員或紀律原因而遭雇主解雇,皆可獲發一筆長期服務金。此外,若雇主無力償債,欠下雇員薪金、代通知金和/或遣散費,雇員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該基金的資金來自每年對商業登記證所收取的征款。
根據法例第57B章《雇用兒童規例》,15歲以下的兒童不得受雇于任何工業機構內工作。13及14歲的在學兒童可在非工業機構內擔任兼職,但須受若干保障性條文限制。
法例第57C章《雇用青年(工業)規例》規定,受雇于工業機構的15至17歲青年,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8小時。此外,他們亦不可超時工作。
由勞工督察組成的八個特別視察組,負責監察雇主有否遵守各項勞工法例,以保障本地和輸入勞工的權益。
工會與勞資糾紛
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與自由。截至2001年12月底,已註冊的工會共有654個,包 括雇員工會610個、雇主協會25個,以及由雇主與雇員共同組成的工會19個。會員總人數估計約達68.3萬名。
香港的勞資關系相當融洽,就2001年內損失的工作日計算,每千工人只損失0.26日。2001年內,勞工處處理各類勞資個案共31,698宗,其中大多屬工人追討欠薪、代通知金及假日工資的個案。同年,停工事件有一宗,共損失780個工作日。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為了加快解決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小額薪酬索償,勞工處于1994年成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根據《雇傭條例》及個別雇傭合約而提出的權益索償個案。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負責聆訊的個案,涉及的申索人均不超過10名, 而每名申索人所追討的金額亦不超過8,000元。聆訊公開進行,程序簡單而且不拘泥于形式。倘個案涉及超過10名申索人或每名申索人所追討的金額超過8,000元,則仍由勞資審裁處審理。
勞資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屬司法機構的一部分,就勞資糾紛提供快捷、廉宜及不拘形式的解決辦法,審理因違反雇傭合約或因抵觸《雇傭條例》或法例第47章《學徒制度條例》所引起的金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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